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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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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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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若有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素食食品標示不實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素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律經營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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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

回應編號:9553

包裝食品宣稱素食無顯著標示最高罰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會同法務局消保官,進行「素食摻混動物性原料」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素食零售批發業者及連鎖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牛、雞、豬、魚、羊)及植物性成分(蕎、蒜、洋蔥、蔥、韭),共計抽驗30件素食食品,檢驗結果1件檢出「蒜成分」與標示「蛋素」不符,經查違規產品來源為桃園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辦理,其餘29件符合規定。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另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包裝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10日公告修正之「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


回應主題: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

回應編號:8990

素食標示不實市售鮮蝦捲真的沒鮮蝦罰4萬以上

台北市衛生局素食食品專案抽驗結果,儘管抽驗30件的素食食品皆未檢驗出動物性成分,但有一件產品品名(鮮蝦捲)內容物未有鮮蝦成分與產品本質不符,且未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素食等字樣,經衛生局認定標示不實,易令消費者產生誤解,製造業者將面臨4萬至400萬元的罰鍰。

這一款被抽驗到的「鮮蝦捲」,台北市衛生局因來源廠商是基隆市的食品行,已將違規產品移請基隆市衛生局進行源頭查處。食品包裝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可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

回應編號:5605

臺北市公布104年素食食品抽驗結果一件標示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其中1件產品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

回應編號:5604

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行(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實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O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O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素食食品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5)

回應編號:5603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