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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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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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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交通部觀光局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持續加強查核轄區民宿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後如發現有違反情形,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進行後續處置。另經營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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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還有那些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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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1)

回應編號:9562

觀傳局對非法旅館日租套房斷水電

觀傳局與北市警局、台電公司、北市自來水處,於110年12月3日至北市「安O國際青年旅店」強力執法,該日租套房於109年10月16日遭觀傳局裁處新臺幣40萬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再遭觀傳局查獲持續經營,而於109年12月及110年9月分別處罰怠金20萬元及30萬元,並勒令歇業;觀傳局110年11月再取得該日租套房之旅客入住事證,依發展觀光條例認定違規情節重大,因而於12月3日前往該日租套房,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以立即結束其經營。

日租套房旅館於網路平台提供旅客訂房,而入住地點多為一般住家環境,目前國內經營日租套房是違法的,一旦遭查獲或取得經營旅館事證,最低處10萬元、最高50萬元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觀傳局執行日租套房旅館查察業務,110年度截至11月30日,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裁罰133件、罰鍰總計1,346萬元,預計110年裁處日租套房件數將創歷史新高。

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屬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屬非重大投資案件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4 條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發布 )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2)

回應編號:8991

行政院消保處聯合查核旅宿業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親子飯店)

 行政院消保處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轄區觀光、建管、消防、衛生等機關(單位),於108年9月至10月間至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及新竹市等6個直轄市、縣(市)隨機對國內24家旅宿業者及其附設之兒童遊戲場進行聯合查核。

查核結果,發現下列未符合規定情形:
一、 建築安全管理:13家未符合規定。主要為直通樓梯或安全梯未符相關建管法規(如於安全梯間堆置物品等)為最常見缺失,有13家。

二、 消防安全管理:6家未符合規定。主要為未設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遭雜物阻擋、排煙設備未符及未使用防焰標示物品為常見缺失,均各有2家。

三、 衛生管理:7家未符合規定。主要為緊急醫療設施或急救箱藥品逾期為最常見缺失,有4家。

四、 旅宿業經營及附設兒童遊戲場管理:21家未符合規定。其中兒童遊戲場安全證明部分有8家未符合規定,另有9家業者未指派管理人員或管理人員未參加講習。

五、 定型化契約:1家未符合規定。主要缺失態樣為禮券記載不得找零、毀損恕不掛失補發等字樣。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4次會議決議請交通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儘速依法處理;另請交通部督促地方政府將常見缺失態樣列為輔導重點,對旅宿業者持續宣導適法之經營模式,並積極辦理相關人員講習課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雖然政府法令規定有限期改善,如果你逾期未改善,還是可以依法律加以處罰。
違規項目中,以安全門上鎖、逃生通道標示不清、樓梯間放置雜物最多。因此可先從下列基本事項開始注意:
一、逃生動線及安全梯是否暢通。
二、 室內消防設備有無雜物阻隔。
三、 使用急救箱藥品時,注意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
四、 使用兒童遊戲場前應設有告示牌及注意事項,並設專責管理人員。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3)

回應編號:5654

消保處公布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4年11月間針對民宿之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查核24家業者,查核結果有11家查核項目全部符合規定。其中建築安全管理有2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有6家不符合規定,經營管理有5家不符合規定,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有8家不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結果,發現下列不符合規定情形(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有2家不符合規定。
均為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二、消防安全管理:有6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滅火器、警報設備、緊急照明設備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三、經營管理:有5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實際經營房間數與核准房間數不符合、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際收費高於經營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 查之定價、未取得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
四、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有8家不符合規定。
主要係收取定金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旅客解除契約時業者返還已繳定金之標準不符合規定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交通部觀光局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持續加強查核轄區民宿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後如發現有違反情形,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進行後續處置。另經營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4)

回應編號:5653

民宿訂房解約已繳定金退還多少才合理

春節假期長,有許多人為春節長假早早已做好規畫,甚至有人是3個月前早就先去熱門的旅遊景點訂房了。但電話訂房要酌收定金,事先該收繳多少定金才合法合理?而已繳定金訂房解約又該退還多少才合法合理?

新北市法制局顧選在天燈節前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到平溪地區民宿業者進行訪查與宣導,發現有4成多業者不熟悉預訂民宿只能向消費者先收房價30%的定金,超過7成的業者不能清楚說明消費者要求退房時,應該依據旅客退房通知到達的早晚,按比例退還,甚至可以不必退還定金:
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 ,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70%。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50%。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40 %。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30%。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20%。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民宿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預訂民宿,業者只能向消費者先收房價30%的定金。另民宿訂房解約應按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依據旅客退房通知到達的早晚,按比例退還。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5)

回應編號:5652

因颱風無法成行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的不方便,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若因此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因此,已經訂房的消費者受梅姬颱風風雨影響而無法順利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者應參照交通部新頒的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全數無息和手續費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費用,且不可加計任何費用。

 

回應主題:民宿公共安全及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知相關法規:(6)

回應編號:5651

經營民宿符合規定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欲經營特色民宿,是否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符合規定的民宿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雖然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經營民宿所得,還是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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