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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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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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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45條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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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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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1)

回應編號:9581

債務人倒閉或逃匿呆帳損失遭剔除補稅

一公司年度因銷貨予香港A公司而產生應收帳款新臺幣2,000萬元,嗣因A公司已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該
公司依該年度出口報單所載A公司工廠地址寄送存證函,該存證函因無法送達而於次年5月退回,該公司辦理次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列報呆帳損失2,000萬元,惟因該公司未能提示其寄送存證函之地址為A公司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及經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屬實之文件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致不得列報呆帳損失。該公司如能重新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則得於存證函退回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債務人倒閉或逃匿之呆帳損失所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應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為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大陸地區則為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亦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或逃匿而發生之呆帳損失,另應注意依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或逃匿而發生之呆帳損失,應取具載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避免遭剔除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2)

回應編號:9410

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應知稅務知識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陸續積欠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二年後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該年度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已列報之呆帳損失如有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3)

回應編號:8933

營利事業逾期2年債權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有一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係其於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並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正確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被客戶積欠貨款,經多次催討逾期2年,却仍無法收回, 列報為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規定取得催收憑證,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4)

回應編號:8811

列報呆帳損失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屬債權逾二年未收取之呆帳損失,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6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二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在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該存證函在108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8年度,而不是107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另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也就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5)

回應編號:8785

未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債權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825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該年度向債務人乙公司催收債權無著,以為乙公司倒閉逃匿,已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故列報該年度呆帳損失825萬元,惟乙公司業於二年前與丙公司合併消滅,該公司未向丙公司催收債權,不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經剔除列報呆帳損失,補稅140餘萬元。

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即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債權人無從行使債權催收者,應取具書有債務人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屬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取具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之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且債權逾2年,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另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因此營利事業如有合併消滅公司之應收債權,應改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否則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回應主題: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6)

回應編號:8615

逾期2年債權未催收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因債務人乙公司未於票據到期日105年3月1日如期償還3,000萬元貨款,遂於107年4月以電話要求乙公司償還欠款,又截至107年度債權已逾2年,故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損失,惟公司無法提示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不符呆帳損失認列要件,遂剔除該筆損失,補稅510萬元。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2)債權中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債權無法收回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方式向債權人催收,並取得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如僅以口頭或一般書信方式向債務人催收,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如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情形,除符合債權逾2年外,尚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催收,以免因無法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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