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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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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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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預訂預付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 (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年息計付利息予貴行(註:各銀行得視本身資金成本自行約定是否收取利息 或其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惟不得高於循環信用利率)。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並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台幣 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台幣  元。(註:各銀行得視其狀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中)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預購預訂預付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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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8992

街頭販賣是否屬訪問交易且有無場所限制?

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

譬如消費者在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即在路邊被推銷商品而購買,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交易。

其意義說明如下(以下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三)訪問交易的地點為在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 
1、所謂消費者之住居所,應依民法規定解釋之。故住所,指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居所,則指無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 
2、所謂其他場所,包括第三人之住居所等。 
3、至於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是否亦包括在其他場所之內,似不宜一概而論。原則上,若依具體情事,足認消費者於該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有正常考慮是否確欲締約之機會者,則該處所即非此處所稱之其他場所。反之,倘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其住居所或營業所向消費者銷售其商品,且消費者在該處所亦無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定之訪問交易。
 4、因此,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的情形,未可一概而論。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街頭販賣屬不屬於訪問交易,目前判斷重點在於消費者所處的情境下,在締約前有沒有具備詳細考慮機會。街頭販賣若屬訪問交易消費者即可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內(收到商品的當天以及第七天為假日時都不算在七天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不必向廠商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解除契約後,消費者可直接向廠商要求退還已經給付的金額。


回應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5901

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0萬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有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悠遊卡公司104年8月31日於其網站公告自同年9月1日凌晨開始,就15,000套共3萬張案關商品,僅接受民眾電話預購,後宣稱在4小時18分鐘之內售罄,惟悠遊卡公司實際供電話預購之數量僅12,000套,活動最終實際銷售套數為11,980套,其餘數量除以「公司員購」或「公關目的之預購」銷售外,尚有以公關名義對外發送。案關商品電話預購活動本身屬限量之搶購活動,自具有招徠效果,消費者因信賴該公告所示數量15,000套進行搶購,然實際上,悠遊卡公司僅提供12,000套案關商品供電話預購,則悠遊卡公司於廣告未揭露實際可提供之銷售數量,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之義務與責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8次委員會議通過,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透過限量之搶購活動,達到招徠效果之推廣促銷活動應注意,限量之搶購活動之價值及使用限制自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案關廣告應充分揭露,致使參與搶購者能知悉廣告宣稱之可銷售數量包含保留予公司員購或公關目的之預購。

 

回應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5900

消費者預付業者卻關門歇業恐涉刑責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多起消費者申訴,指稱摩登美式藥局疑以會員方式吸收消費者加入,屢次以奶粉調漲為由,鼓勵會員大量預購奶粉,利誘消費者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奶粉,因此不乏有消費者一次預購數十罐,甚至上百罐的奶粉,然近日該藥局逕突然歇業,導致消費者已無法再依約定向其領取奶粉,涉及刑事詐欺罪責。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指派消保官會同當地員警前往摩登美式藥局查訪,現場大門深鎖,確已無營業跡象,本案業者有疑似收取消費者預付奶粉錢後,刻意倒閉,涉刑事詐欺罪責,業已請檢調介入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消費者如以信用卡刷卡預付方式購買商品,當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等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消無論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另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則無須再繳納。

回應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5899

預訂商品未能如期供應除退還費用外還要負賠償費用

往年曾發生開店商家業者因產能不足,或宅配業者運送不及,以致未能於特定節日當天,讓消費者如期提領蛋糕的消費爭議。

行政院消保會呼籲相關開店商家業者於行銷節慶產品時,應審慎評估供貨能力;另據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以母親節為例,消費者倘預定於母親節享用之蛋糕,若業者未能如期提供,致消費者於母親節當天未能享用該預定之蛋糕,從而發生消費爭議時,依前開規定,消費者除得請求業者退還原預付之費用外,並得要求業者賠償消費者因改買其他蛋糕而多支出之費用。

 

回應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5898

業者歇業消費者暫停信用卡付錢有理

華爾街美語補習班無預警停業,造成許多消費者權益受影響,對於當初是使用信用卡繳付學費或是利用與該補習班合作之銀行業者辦理消費信貸分期償還方式的消費者,可通知發卡機構或貸款銀行後,檢具相關資料,提出停止支付或繼續付款之申請,以減少現階段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如果是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購買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當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預定服務未獲提供等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消費者得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

 

回應主題:預購預訂預付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5897

銷售「日本排隊美食展」活動門票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

「日本排隊美食展」活動門票,以廣告宣稱預購門票1張240元,贈送總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1張,或支付240元,可取得門票1張加總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1張,然未併同揭露現金抵用券之使用條件重要交易資訊,有就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案關現金抵用券製做成「500元折價集點卡」型式,集點卡正面註記「每樣折價20元」,背面註記「持本卡到各店每項食品產品可獲得20元優惠」,並印有25格空格,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於活動展場購買食品,每1項食品僅能扣抵20元。

依本案廣告主提供資料,該展覽販售食品計42項,僅4項單價低於100元,且有14項單價高於200元,是縱以每項食品均為100元計算,消費者倘欲完整享有該現金抵用券提供之500元優惠,須購買25項食品及另行支付2,000元,此與消費者原認知僅須支付240元代價即可換取使用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差異甚鉅。按本案廣告主並未於廣告揭露現金抵用券之使用條件,消費者須事先支付門票款項,再於活動當日親至展覽會場,方能知悉此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優惠限制。現金抵用券之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既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案關廣告未揭露該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由廣告所認知價值與實際價值差異過鉅,進而影響其交易決定,案關廣告顯係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55次委員會議通過,俊x科技有限公司、年x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夠x吉股份有限公司、康x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及渥x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日本排隊美食展」活動門票,以廣告宣稱贈送總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然未併同揭露現金抵用券之使用條件重要交易資訊,就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分處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透過贈送現金抵用券達到招徠效果之推廣促銷活動應注意,現金抵用券之價值及使用限制自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則案關廣告倘未予揭露,可能引致消費者自廣告所認知現金抵用券價值與實際使用價值差異過鉅,該廣告內容即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