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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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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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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
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 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 準備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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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摘要: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主旨: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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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456

勞工未符合退休要件仍可結清舊制年資

舊制年資勞工擔心未符合退休條件,領不到退休金。然「結清年資」不用符合退休要件,只要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員工在法定期間內轉換新制,勞資雙方合意下即可辦理在職結清。

「適用勞退休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可與事業單位協議結清舊制年資,事業單位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即可。但如申請結清舊制年資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則須將相關申請文件先送勞動局審核,並於結清次日起30日內給付結清金,結清金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官網首頁/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8801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6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款項,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自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退休金制度)後,營利事業如於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且無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但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仍有餘款者,若當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該款項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即舊制退休金制度),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若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到處罰。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736

提撥不足額退休準備金得以實際提撥數列報提撥年度費用

財政部以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規定,凡補足之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為費用支出。

國稅局舉例而言,一公司於年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整,次年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次年全數補足,則得將100萬元列為實際提撥年度之次年度費用支出,但如果次年僅提撥50萬元,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列報為次年度當期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次年度提撥前一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有不足額給付退休金之差額,然事業單位事實上有一次或分次進行提撥,補足之差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為費用支出。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8704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未申報遭補稅受罰

國稅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很多營利事業未將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資料入帳,造成營利事業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結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若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結清本金及利息收入。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8542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700萬元,經檢視次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應為900萬元,並於次年度提撥其差額2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200萬元於次年度認列為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前項估算餘額不足之差額,營利事業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尚不能認列當期費用,須俟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回應主題: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8530

雇主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退休金規定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資遣勞工時,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條件或第54條強制退休(年滿65歲)條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勞工退休金(勞退舊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基數標準為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94年7月1日以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年滿60歲時,可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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