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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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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申報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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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
平台)存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
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 8 條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 24 條之 2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或開立錯誤致發生代發獎金單
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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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102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706040 號令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 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 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 一 ) 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 二 )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 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 三 ) 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立電子發票申報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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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315

開電子發票營業人不適按日彙開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將當日總營業額彙開1張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但因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同具開立便利性,營業人就每筆交易開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尚無窒礙,所以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將當日總營業額彙開1張發票規定,營業人如考量紙本電子發票使用成本,採於結帳時主動告知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735

如何避免輸入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致發生錯誤情事而受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請確實檢視使用之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透過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下載字軌號碼配號檔,以檔案匯入開立系統,避免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致發生錯誤情事而受罰。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種類之一,由於其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建議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透過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下載字軌號碼配號檔,以檔案匯入開立系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477

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應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

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事者,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應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始能提出扣抵。

惟考量目前仍有不少營業人未及更改,遂將輔導期間展延,營業人於輔導期間107年6月以前仍得取具以出租人名義之公用事業電子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與登記用戶名義不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更正電子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影響自行申報扣抵權益。另營業人應儘速於107年6月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維護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259

財政部修正發布「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應通知持會員載具之中獎人

財政部於106年1月12日修正發布「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除修正增訂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二」,考量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須配合調整相關系統,自106年4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或新增)規定重點如下:

一、修正新增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二)之格式,以符合營業人營業需要。(修正第2點及附件)

二、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電子發票系統應依規定自我檢測;加值服務中心如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應通知營業人改善,以降低電子發票開立異常風險。(修正第7點、第10點及第16點)

三、除無實體店面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利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無實體發票,落實無紙化政策。(修正第21點)

四、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之載具,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捐贈或歸戶者,應依規定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中獎清冊,並依規定通知中獎人,以提升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獎金兌領率。(修正第23點)

五、加值服務中心違反本作業要點、其他相關法律或資訊安全管理規範,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其限期改善。(修正第26點)

六、考量目前尚有部分買受人資訊化程度無法配合於整合服務平台、加值服務中心或自有之電子發票系統接收電子發票,將買受人得以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為接收電子發票方式之實施期限展延至107年12月31日止。(修正第31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此次財政部修正明確規範實體店面電子發票營業人應設置掃描機具,以利消費者掃讀共通性載具,另規範營業人應依規定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中獎清冊並通知持會員載具之中獎人,以確保消費者權利。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6890

營業人如何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

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先填寫使用電子發票申請書(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使用。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未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均可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有關申請流程 (詳附件檔)如下:

1.營業人應先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取得使用電子發票資格,並取得財政部核可之憑證(公司行號向經濟部申請工商憑證或法人團體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組織及團體憑證),至憑證管理中心網站開卡。

2.營業人取得使用電子發票資格後,將收到一組帳號密碼。

3.營業人利用上述帳號密碼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通過憑證驗證後,即完成帳號啟用。

4.營業人完成帳號啟用,登錄主憑證、設定使用者權限及設定發票字軌號碼資料後,即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eb介面)開立電子發票。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操作問題,可撥電子發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7-168或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 首頁/聯絡我們,或至該網址首頁點選文件下載,可下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簡易操作手冊、工商憑證申請開卡及電子發票註冊開通作業、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介紹等資料自行運用。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6889

電子發票對中200元中獎人質疑店家冒領獎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民眾在臉書貼文,電子發票對中200元,領完錢卻被郵局通知返還,質疑店家冒領獎金,說明如下:
一、經查證本案被追回獎金印有「補印」字樣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係茶飲連鎖業者「Tea,s原味」嘉義北興店所開出,店家當時因發票機卡紙,造成「電子發票證明聯」只印出一半,故再補印1張,卻疏忽誤輸入前1張發票的字軌號碼,造成補印的發票字軌號碼與前1張發票字軌號碼相同的錯誤,惟本案店家已致贈200元作為賠償,該店家尚無涉及冒領獎金情事,特此澄清。

二、至該店家因人員操作錯誤,影響民眾對獎權益,已輔導改善,並請其加強內部控管機制,以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三、民眾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如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之情形,可以請原開立店家補印,補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補印」字樣,如有中獎,中獎人須持原來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補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才能給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整理出開店商家常見的電子發票問題供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參考,

1.電子發票開立錯誤該如何處理

電子發票開立錯誤者,一旦執行送出的步驟,即無法辦理更正,應作廢重新開立。若未超過申報期限者如發現有開立錯誤情形,可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或通知買方營業人逕予退回該發票;若已超過申報期限者,則由賣方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專案作廢,並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上傳時需註明專案作廢文號。

2.對於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該如何處理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限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使用載具之識別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3.電子發票發票碼模糊該如何處理

若消費者因部分發票碼模糊,經判定仍可辨識發票號碼,可補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依法規定補印以一次為限);若補印電子發票有中獎,依規定中獎人單獨持有補印的發票不能兌獎,須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正本及補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才可以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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