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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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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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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得稅節稅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16條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所得稅法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
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1-1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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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廣告費:
1.報章雜誌之廣告。
2.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3.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4.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5.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6.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7.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8.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該代理商負擔者,不予認定。
9.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10.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11.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12.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13.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次、頁次等。
2.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3.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4.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5.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6.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7.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8.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9.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10.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11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蓋章之收據。
12.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13.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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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8101

捐贈文創產業支出節稅大但要注意時效性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捐贈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因公司未於次年1月底前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於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限額內列報費用,超過所得額10%限額的部分,遭國稅局剔除71萬元,補徵稅額12萬元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且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依規定格式申報,才能享受減稅優惠。


回應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6139

營所稅可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營利事業可向稅捐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節省部份綜所稅及營所稅。
a.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交際應酬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高的列支標準。
b.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計算個人綜所稅額時,如發生虧損,可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的虧損就核定的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當作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交給國稅局,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經營中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的第6個月內,且必須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節稅手冊內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節稅好處
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享受下列各種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 期申報者,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適用盈虧互抵)。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且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有虧損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於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之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以符實際營業狀況,避免溢繳或提前繳稅之情形。營利事業想獲得上述之優待,不要忘了必要之申請手續。也就是說,存續經營中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6個月內,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國稅局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且必須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才可享受前述優惠。
例:
某納稅義務人夫妻各自經營一家獨資之營利事業,幾年來這兩家獨資之營利事業營業額均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並將依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由於近年來經營型態改變,營業額快速成長,兩家獨資之營利事業全年營業額均超過3千萬元,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必須採提供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方式查核。該納稅義務人開始積極找尋節稅之道,提供方法如下:
本案納稅義務人夫妻所經營之獨資營利事業,如已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結算申報所得額時,可填具使用藍色申報書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6個月內,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

資料來源:國稅局國稅節稅手冊內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節稅好處

回應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6138

事先事後報備費用及損失

依現行稅法規定,只要於事前向稅捐稽機關報備,包括廣告費、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如果少了這一道手續,此部份將沒有辦法獲得認定,老闆們千萬要注意!
另商品盤損(未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於事實發生後的次日起15日內報備災害損失;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的次日起15日內報備(可申請延期,但不得超過15天,並以1次為限),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 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項目

法令依據

法令規定

申報期限

1.商品盤損

查核準則第101條第2款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
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2.災害損失

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2.查核準則第102條

 

1.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 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

 

2.如未依上述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3.固定資產報廢

1.所得稅法第57條
2.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事前報備。

4.商品報廢

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事前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備。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依上述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資料來源:國稅局國稅節稅手冊內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回應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137

列報呆帳損失減少稅負

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且依營所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依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依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規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五)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回應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136

選用折舊方法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利益,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
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回應主題: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135

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

情況一:處分後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假設xx公司於95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情況二: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
延用上例,其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殘值200,000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0,000元。
(1,000,000元-200,000元)÷4=200,000元..........每年再計提折舊費用本則分析:因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以選擇情況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情況二,以達按年定額節稅效果,營利事業應自行斟酌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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