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席退訂應依比例退還定金
新北市有一對新人原訂於102年3月舉辦婚宴,支付3萬元定金予業者,雙方議定倘原定場地於102年12月31前售出,業者願扣除5%行政手續費後退還定金28,500元,倘未售出則業者不退還定金。然新人們因故要取消婚宴而於101年11月向業者要求退訂,但因該場地至102年3月仍未售出,業者即依原議定內容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認為不合理,爰向新北市消保官提出申訴。
此案在消保官協調下,消費者確實於90天前即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該場地最終未售出,亦受有損失,業者同意將其中1萬元折抵餐飲消費,雙方達成和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國人在婚喪喜慶舉辦訂席、外燴(辦桌)等服務,可選擇使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業者訂席,雙方權益有所依循都較有保障,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訂有「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依該範本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欲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之長短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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