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消費應知法相關法律條文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103.09.12 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1號公告修正)第11條(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
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
向發卡機構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
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
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
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註:各發卡機構得視自
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檢具發卡機構要求之
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發卡機構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
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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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交易每筆__元,國外交易每筆__元,且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各發卡機構得自行約定是否收取,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後,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發卡機構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發卡機構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發卡機構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發卡機構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_計付利息予發卡機構。(註:各發卡機構得視本身資金成本自行約定是否收取利息或其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惟不得高於循環信用利率。)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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