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休假與休息日傻傻分不清楚
目前法律明定的「假」有4種,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每一假別規定及薪資計算方式大不同,其中有不少人不知如何區分「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例假日」簡單來說「例假日」屬強制性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例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班時數範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釋:『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另該日工作之時間屬該法第30條所屬正常工作時數延長者,應計入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該日工作時間未超過同法第30條法定工作時間,其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數內。』。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依行政院勞委會86年4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作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但如後面四個小時持續加班,目前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但不得低於前述計算方式。
「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就是國定假日,例如農曆除夕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休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39675號函:『所謂工資加倍發給,是指假日工資照給之外,再給一日工資,此因勞工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無法充份運用假日之故,此與每日延長工時加發工資的概念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於休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由事業單位內部決定,故勞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勞動基準法24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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