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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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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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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7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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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企業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聯合調漲價格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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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78

聯合調漲豬血價格違公交法罰1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業者聯合於111年11月初共同調漲豬血食品價格,涉違公平交易法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彭勝公司及得意公司為北部地區豬血食品唯二規模較大供應商,主要供應傳統市場攤商,客戶多有重疊,因成本增加欲調漲價格,且為避免各自漲價造成客戶流失,2家業者於111年8月至9月間數次透過電話及Line討論豬血食品成本及售價調漲幅度,隨後雙方共同聯名簽署漲價協議書,載明自111年11月1日起豬血每層調漲10元,並通知下游攤商。調漲後豬血桶裝價格由400元上漲至450元(5層)或460元(6層)。 公平會實地訪查,北部地區傳統市場攤商高度仰賴彭勝公司及得意公司供應豬血食品,彭勝公司及得意公司合意調漲豬血價格,已影響北部地區豬血食品市場的供需功能。

公平會112年3月委員會議通過,該2家業者合意調漲豬血食品價格,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不要有心存僥倖的心態,任何與同業「講好」一起漲價,或立「投名狀」互表忠誠,都是違法的聯合行為。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767

浮潛業者聯合漲價遭罰235萬

小琉球21家浮潛業者協商共同將浮潛收費標準從每人300元(或350元)調漲至400元,有違公平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110年8月18日琉球觀光發展協會與當地浮潛業者召開會議研擬「屏東縣琉球鄉浮潛業者防疫計畫指引」,申請重新開放浮潛業務,彼此透過LINE群組及開會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合意調漲浮潛收費標準,並具名聯合聲明配合疫情防疫工作,將一個教練可以帶10位遊客比例降至只帶5位,且以降載後及防疫措施的成本增加,將浮潛體驗價調整為每人400元,參與的浮潛業者高達21家。 公平會指出,這21家浮潛業者為小琉球浮潛服務市場之主要供應業者,110年8月24日小琉球浮潛重新開放後,隨即共同將收費標準從每人300元或350元調漲為每人400元。且持續於LINE群組討論維持收費標準,彼此相互監督,確保所有浮潛業者遵行,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禁止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考量該等業者之前因疫情受到影響,因此對這21家浮潛業者僅低度裁罰每家10萬元至15萬元,共處235萬元罰鍰。另琉球觀光發展協會因促成這21家浮潛業者故意共同實施聯合行為,亦予以併罰,處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聯合行為係法律明定禁止之違法行為,同一行業之事業如因經濟不景氣致業務難以維持等情形,必須有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之各款事由而有採行共同行為之需要,且事前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始可避免觸法。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740

 

共同決定收取包廂費觸聯合行為共罰45萬

臺北市4家酒吧業者同時於110年2月1日起收取包廂費1人至2人500元,3人以上1,000元,涉及聯合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

公平會接獲檢舉臺北市龍O酒吧、豪O酒吧、華O納酒吧及金O酒吧同時於110年2月1日起收取包廂費1人至2人500元,3人以上1,000元,涉及聯合行為。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 110年1月華O酒吧、金O酒吧及豪O酒吧以配合或因應酒店公會政策為由,公告自110年2月1日起酌收包廂費,龍O酒吧亦隨之公告收取,且公告前華O酒吧等4家業者即已透過聚會或業績幹部傳遞收費訊息,公平會認定其藉由此等管道,確認彼此收取意願及動態,合意達成收取包廂費共識且幾近同時對外公告自110年2月1日起收取包廂費,收費標準一致為1人至2人500元,3人以上1,000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對4家酒吧業者裁罰合計45萬元罰鍰,並發放檢舉人舉發聯合行為之檢舉獎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哄抬價格、敲竹槓,亦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聯合行為係法律明定禁止之違法行為,同一行業之事業如因經濟不景氣致業務難以維持等而有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之各款事由而有採行共同行為之需要,可事前向公平會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以避免觸法遭罰。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725

聯合漲價公平會罰鍰用冰業者30萬

澎湖縣3家漁業用冰製冰業者於同日調漲價格,有涉及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澎湖縣漁業用冰市場高度仰賴金O企業行、豐O公司、西O公司之供應。目前3家業者於澎湖縣漁業用冰市場占有率相當,彼此認識且相互牽制,任何一家調價均會引起市場競價。7月1日金O企業行等3家業者以台電公司調漲電價為由,調漲冰塊價格至每支200元並發布公告,實際上調價前即已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遞調價訊息並相互確認,合意達成漲價共識並同步調漲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

第1617次委員會通過,3家業者合意調漲漁業用冰價格,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聯合行為,對3家業者裁處合計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提醒業者,商品價格、數量絕對是競爭上重要的秘密武器,就算走過路過千萬別談過

事業間彼此熟識,亦切勿相互傳遞價格表露心跡,形成「你的價格就是我的價格」,亦不能藉口成本上漲趁機聯合哄抬價格,以免觸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9659

業者合意調漲價格合計罰鍰500萬

年初市面上的乾干貝漲價幅度及時間似乎不尋常,經公平會深入了解,國內乾干貝主要都由日本北海道生產,我國雖然有數間進口廠商,但主要業者實質上都分別隸屬南北2集團,合計進口量高達7成,2集團有合意漲價嫌疑,隨即主動立案調查。

起初2集團皆主張因為乾干貝進口成本調漲近3成,而不得不進行調價。但 公平會同步向財政部關務署調閱海關進口資料、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調閱2集團下游交易相對人明細,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訊,分析2集團與下游業者銷售占比及價格分布,同時訪查同業及下游業者,並將乾干貝各尺寸進價與進量逐一彙整進行分析。調查後發現,2集團的進貨成本不同,沒有一致性調漲價格的理由。 此外,公平會也查到該2集團都是長期經營乾干貝進口的業者,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溝通市場資訊及其他與價格相關的敏感資訊,進而達成調價之相互提示與意見交換,加上外觀上有同步調整價格之一致性行為,可認為有聯合行為的意思聯絡,經委員會議決議,6家業者合意調漲乾干貝價格,足以影響乾干貝市場之供需功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

公平會於第1597次委員會通過,進口業者合意調漲乾干貝價格,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聯合行為,對2集團裁處合計5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間或有因為長期經營而彼此熟絡,但對於價格、數量等屬於重要的敏感資訊,切勿在調價過程中跟競爭對手交換訊息,或是試探性地「打招呼」,以避免觸及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紅線。


回應主題:聯合調漲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9293

硬碟懸架業者聯合行為共處6億373萬罰鍰


日商TDK及其子公司泰國商MPT與日商NHK Spring等3家業者涉嫌透過雙邊聯繫交換硬碟懸架商品之敏感資訊,避免價格競爭、共同維持或擴大市占率並排除競爭等行為,涉足以影響我國相關產品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硬碟懸架屬寡占市場,硬碟業者如有採購需求,多係向TDK集團、NHK Spring集團詢價,雙方透過價格、數量等敏感資訊之交換,得以印證與硬碟業者談判之虛實,以促進硬碟懸架價格之維持或減緩降價幅度,且在獲知競爭對手採取低價策略時,亦得共同商討對策確保彼此市占率及利益,故TDK集團與NHK Spring集團本即具有誘因從事聯合行為。再者,據公平會調查結果,TDK集團與競爭對手NHK Spring集團經由雙邊聯繫,自97年5月至105年4月止,由TDK與NHK Spring、或由TDK子公司MPT與NHK Spring之硬碟懸架業務決策者或其相關人員,持續透過電話、見面及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交換對硬碟客戶之價格、銷售數量等敏感交易資訊,據以修正報價,共同維持或擴大彼此市占率並排除競爭,故該等業者聯合行為已足以影響我國相關產品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會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及第15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經審酌本案聯合行為對市場交易秩序具有高度危害性,違法行為長達8年,且違法期間TDK集團、NHK Spring集團於我國之總銷售金額均超過1億元,經該會審議後認定為情節重大案件。

因此,公平會第1514次委員會議通過,經衡酌業者違法情節、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及適用前述計算辦法第4條至第7條等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足以影響我國相關產品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處TDK新臺幣(下同)1億5,909萬元、MPT 1億5,909萬元及NHK Spring 2億8,555萬元罰鍰,合計6億373萬元罰鍰。  (承辦單位:製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颱風之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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