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刊載「百貨專櫃品牌羽絨被寢具唯一製造商」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光O公司於產品廣告宣稱其為「百貨專櫃品牌羽絨寢具唯一製造商」,廣告宣稱有與事實不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悉仍有其他羽絨寢具製造商在全台百貨公司設有專櫃,雖光O公司辯稱該公司係從原物料的挑選進口,加上水洗、分類、消毒除菌等處理,並經檢測及奈米科技的加工,加上布料剪裁,被殼的製造與被子填充,及後端銷售,為「一條龍」的生產程序,始為製造商;而前開同業係購買羽絨成品填充被殼,僅為加工,不能稱為製造;復依經濟部之專業意見,工廠僅從事羽絨填充製被仍可歸屬紡織製成品製造業所稱「被褥製造」範疇,故光O公司所稱,應無可採,故系爭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78次委員會議通過,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產品廣告宣稱其為「百貨專櫃品牌羽絨被寢具唯一製造商」,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首創」、「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應提出證據以為證明,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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