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僅以書面簡略說明行程列報旅費支出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有出差事實外,且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供核 ,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百餘萬元,所提示之出差報告單記載出差人A君出差至上海與客戶討論產品顏色及款式,惟並未檢附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公司主張A君為該公司業務經理出差上海洽商業務,然經國稅局查得A君同時為上海乙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當年度在上海日數高達230餘天,顯見其工作、生活及經濟重心均在上海,該公司提示之出差報告單僅以書面簡略說明行程,經多次函請提示相關足資證明A君於境外仍為該公司提供勞務之證明文件,惟均未提示,故予否准認列。
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審酌A君具有該公司業務經理及上海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雙重身分,二家公司經營業務重疊,該公司提示A君出差報告單所載工作內容與上海乙公司之營業活動相關,且該公司經通知後,復未能提供足資證明A君系爭旅費支出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之文件以資佐證,則國稅局否准認列並無違誤,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法規定旅費之報支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憑以認定,除此之外,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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