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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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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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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報廢損失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所得稅法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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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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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58

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報廢應知案例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報廢損失1,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銷售至境外之商品,因商品檢驗不合格遭退貨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雖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惟無法提示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該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時,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外,並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回應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649

商品因故發生銷貨退運而報廢仍應辦理報廢

營利事業商品出售後因故退運而報廢者,應於清運、廢棄、銷毀商品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完成報廢程序後,方符合列報其他損失-商品報廢之規定,而非逕行列報其他損失。

依相關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商品出售後發生銷貨退回而退運,該商品倘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無法再行出售,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另,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回應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8177

商品或原料等因過期變質無法出售應依規定辦理報廢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某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經國稅局以上開金額為該公司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該原料縱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辦理報廢,而非逕行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否准認列。

該公司不服,主張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係因市場競爭激烈,原預估委託封裝測試之產品售價低於成本,經評估及考量合約規定後決定停產,並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應准予認列,申經復查遭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依合約規定買回之商品或原料等,因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者,不能逕行列報其他損失,而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得列報其他損失-商品報廢,以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財政部自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固定資產、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案件,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即可損失申請減稅。另報廢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減項。


回應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6906

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國稅局曾發現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之情形。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另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回應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6409

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以利核實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報廢損失1千5百餘萬元,其中1千1百餘萬元有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之核准公文函,餘3百餘萬元則為公司零星商品報廢,雖提供該公司主管同意報廢商品之單據,惟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致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俾稽徵機關日後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免遭核定補稅。

 

回應主題:列報報廢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6408

已達耐用年數資產有實質報廢事實才能列報報廢損失

國稅局近來查核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但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是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不符合資產報廢損失之列報規定,致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至於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於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並非指該類固定資產即宣告當然報廢,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構成要件,稽徵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時,仍應依規定提示報廢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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