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有部份代客記帳業者誤解或故意曲解擴大書面審核為租稅優惠
坊間有部份代客記帳業者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誤解或故意曲解為財政部為獎勵中小企業給予的租稅優惠,而教以下列公式計算營業事業之所得稅:
營業收入淨額 x 財政部頒定標準(例如6%) x 25% -10,000 =
營業事業所得稅
這狀況經97年大法官970403釋字第640號後已有所改變,立法院亦在98年5月1日三讀修正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為,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稅捐的核課期間原則上為5年,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切勿因小失大。
97年大法官970403釋字第640號8 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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