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代為銷售商品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5,000個、每個定價為新臺幣210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10%(含營業稅)計算,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1,050,000元(5,000個x210元)開立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乙公司於銷售時應依每個定價21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1,000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21,000元(1,000個x210元x10%),應開立銷售額20,000元、稅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該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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