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企業在海外設立子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子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往往由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
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母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資金使用包括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在營業常規交易,即一般商業行為下,保證人因背書而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自會向被背書人收取相對報酬,因此,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如有此類交易,營利事業亦應認列相關報酬始符常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若關係人交易符合揭露標準者即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4及B5揭露資金使用資訊,並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
得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計算手續費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