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創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
臺北市政府率全國之先制定「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適用於無論屬承攬或僱傭關係之外送員,明定結合職安、食安、交安及消費者保障的規範,希望外送平台業者除重視營運,同時也對外送員盡社會保護之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外送平台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外送員送餐服務頻繁,交通事故發生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屬承攬抑或僱傭關係,其中是否存在有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得認定二者屬勞動契約關係,進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甚至同一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數外送員之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
,其二者之民事法律關係 ,目前尚難一概而論。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行政院 109年3月23日院臺勞字第1090004956號函核定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但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接受訂單就消費 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 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商品依消費者 指示而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第四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 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 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
幣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 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 付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
前項保險契約之效力,且不得排除外送服務期間以外發生事故之理賠。
外送平台業者應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及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有異動時應即更。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 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第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送 平台業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臺 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七條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少應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並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公告比例之管理衛生人員及 受一定時數之衛生教育訓練。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供 外送服務期間應逐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供衛生局查核。
第八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提供外送服務 前,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 教育訓練課程。
第九條 市政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 料,按季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
為高時,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畫,報市政府備查。
第十條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有 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
方式、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第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機關依本自治條例所為之查核。
第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至前條第一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未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而由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者,於該第三人準用之。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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