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銷互抵而未開立及未取得發票小心遭罰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換出部分係屬銷貨,換入部分則屬進貨,雙方均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不得將之進銷互抵,而免除開立及取具憑證的義務,否則將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漏進漏銷為由,補稅處罰。
轄區內有一公司承包營造廠轉包的道路工程,約定以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折抵的銷售額合計四百餘萬元,未依規定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同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及進貨金額5%的行為罰。
該公司不服,主張所謂逃漏稅應有實質減少租稅繳納,其依工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折減刨除料剩餘價值後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國稅局主張應按工程總價開立銷貨發票並取具刨除料進貨發票,二者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並無差異,其為求效率而為折抵,並無逃漏稅動機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與營造廠約定,以其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並自行帳載借記:原料進料及貸記:工程收入,顯見其確有銷貨(工程收入)及進貨(刨除料)事實,自應就系爭工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就進料(刨除料)取具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公司既未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自不得主張以該等進項稅額扣抵其因折抵刨除料而短漏報工程收入的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案例
有一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行政法院判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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