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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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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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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之提列)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
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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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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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638

列報交際費未依提示合法憑證遭剔除案例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42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中有1筆支出金額90萬元,所取得統一發票載明購買商品之品名為沙發,因甲公司僅提示該統一發票並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亦未提示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故依前揭規定調減當年度交際費90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之金額,即使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並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方得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454

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支出應屬交際費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申報鉅額廣告費用,經查該公司係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之廣告費用中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高達2,765萬餘元,進一步瞭解該支出內容,係贊助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之團費支出,由於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係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拓展業務或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轉列交際費並合併計算限額,經剔除超限金額,核定補稅5百餘萬元並加計超限利息。

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核屬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列報為交際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之相關支出,應屬交際費 ,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9218

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100萬元,未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惟查其他費用中有300萬元係贊助業務往來客戶尾牙春酒禮品及招待客戶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應自其他費用科目轉正至交際費科目,轉正後交際費金額為400萬元(已列報交際費100萬元+其他費用轉正至交際費300萬元),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該超限金額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依規定應予調整減列費用,並調增課稅所得額300萬元及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贊助或招待客戶之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規定限額,該超限部分之金額應自行帳外調整減列交際費不得隱匿於其他費用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8910

國內外交際費應一併計算限額

一公司年度申報交際費金額2,000,000元,依上開法令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為2,100,000元。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國外交際費500,000元,經 國稅局予轉正至交際費科目後,交際費金額2,500,000元已超過交際費限額2,100,000元,依前開規定剔除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之400,000元,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應取有憑證並與業務相關,且全年列報之金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該列支限額並無區分交際費之發生地係境內或境外,故營利事業員工境外出差所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其當年度境內交際費合併計算,於限額內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境外發生之交際費,如取具合法憑證,應與同國內交際費一併計算限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8908

營業人購入禮品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若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8572

營利事業招待客戶之餐費或禮品支出應列報交際費並注意限額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其他費用中有餐費、禮品饋贈等支出計35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與往來客戶間之餐敘及饋贈客戶的年節禮品等支出,經國稅局以該等支出性質係為拓展業務對客戶之招待費用或交際費之饋贈,核定為交際費,並將原列報其他費用予以轉正,惟其交際費已超過依上開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計算限額,乃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如有與客戶聚餐或饋贈送禮等方面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其他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待客戶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列報交際費,且不得列報其他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須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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