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交際費應一併計算限額
一公司年度申報交際費金額2,000,000元,依上開法令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為2,100,000元。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國外交際費500,000元,經
國稅局予轉正至交際費科目後,交際費金額2,500,000元已超過交際費限額2,100,000元,依前開規定剔除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之400,000元,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應取有憑證並與業務相關,且全年列報之金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該列支限額並無區分交際費之發生地係境內或境外,故營利事業員工境外出差所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其當年度境內交際費合併計算,於限額內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境外發生之交際費,如取具合法憑證,應與同國內交際費一併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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