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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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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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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2年9月29日
勞保1字第0920047190號令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勞保1字第0980140405號令
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勞保1字第1000140221號令
修正發布施行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罰鍰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三、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勞工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繳納。

四、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其雇主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無法認定僱用日期者,以查定之日為準,無法查明月薪資總額者,則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金額為準),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若迄未參加就業保險,則以查定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四之一、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五、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六、 投保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單位查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者,按下列情節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一) 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 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三) 第三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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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七、 (刪除)

八、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勞保局以本會名義辦理之。

十、 本罰鍰收入應填具行本會收入繳款書,逕繳國庫。

十一、 本法所處罰鍰金額係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十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 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 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 投保單位因自行歇業他遷不明,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四) 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四百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

十三、 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勞保局應於年度終了前,編製彙總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會備查。
前項彙總表應由勞保局相關處室主管審核並經稽核室查核。

十四、依第十二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應由勞保局詳列於登記簿備查,並註明追償情形。債權憑證並應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聲請再予執行。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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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1)

回應編號:9534

單位申辦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知

申辦資格
一、 請領資格:
 (一)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二) 子女滿3歲前。
 (三)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二、 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於期初發給津貼。(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相關補助要點及常見問答詳見勞保局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

三、給付期間
(一) 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二)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三)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則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四) 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或中途離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或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勞保局受理後,按月於每期期初之日起開始審核,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約15個工作日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單位申辦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特別注意:
一、申請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本項津貼。
二、請領津貼期間如擔任本(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或另有工作、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訓津貼之情事,依規定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回應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2)

回應編號:9445

修正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實施辦法

勞動部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及「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等措施於110年7月1日上路。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原規定每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此次修正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同時考量雇主人力調配需求,另規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即可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亦即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0%,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符合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再加碼、產檢假薪資補助資格之被保險人一次申請,即可享有補助。


回應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3)

回應編號:8781

公司行號只要沒投保就業保險就要罰

就業保險屬強制險,公司行號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即應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就保),符合就業保險投保資格者,自參加勞工保險生效當日,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沒有被強制要求參加勞保的單位,仍必須在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投保資格者定義是,只要是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外,都是屬於強制參加就業保險的對象。

雇主若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導致被保險人領取就保相關給付之權益受損,雇主除受罰鍰處分外,還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就業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之1%計算,由投保單位負擔70%,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負擔1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照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只要僱用員工1人,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因此不是勞保強制投保的單位,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習班、醫療診所、人民團體、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不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申報員工參加勞保,仍應成立就保單位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就保)。


回應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4)

回應編號:8425

僱用員工未滿5人營業單位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依照規定,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雖非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還是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僱用員工5人以上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事業單位,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亦應依規定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可自願參加勞保,並填寫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件申報員工加保勞保、就保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原僅參加就業保險之之事業單位(如私立醫療院所),如願意為員工加保勞工保險,可填寫申請書表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送勞保局辦理轉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僅可增加員工在遇有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及死亡等保險事故時之保障,對雇主而言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降低員工流動率,穩定企業經營。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如不願參加勞保,應填具就保、勞退二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件,申報員工加保就保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前述規定填寫正確書表,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員工應有之保險及退休金權益,亦應為符合規定之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核處10倍罰鍰。


回應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5)

回應編號:6651

僱有員工1人就得加就業保險沒投保僱主罰鍰10倍

依照現行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只要僱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不是勞保強制投保的單位,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習班、私人診所、人民團體、僱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不願參加勞保,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

只要是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外,都是屬於強制參加就業保險的對象,也就是說雇主及外籍員工(除依法在臺工作之外籍、大陸或港澳地區配偶外)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除了雇主及外籍員工之外,依規定下列3種人亦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a. 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是軍人保險的員工。
b. 已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的員工。
c.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老闆所僱用的員工。
另有2份工作者,就業保險可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沒幫員工加就保,除了被核處應負擔就保保險費的10倍罰鍰,如果勞工因此無法向勞保局請領相關就保給付,如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雇主還要賠償給勞工。另雇主若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回應主題:就業保險實務案例及應知法規:(6)

回應編號:6650

就業保險法起跑

92年元旦開始實施就業保險法,其適用對象為所有受僱者,但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尚無投保勞保的勞工,需繳交投保薪資一%保費,來參加就業保險。已參加勞保但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可要求受僱單位投保。

如被保險人是非自願性失業,前三年內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且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仍無法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就可領取最長六個月「失業給付」。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全日制職業訓練超過一個月以上,為維持受訓期間的基本生活,就可領取最長六個月六成平均投保薪資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另外領取失業給付的勞工,將可獲得最長一年的全額健保費補助。

雇主方面如僱用非自願性失業超過一年以上的失業勞工,將可獲得最長十二個月,每人每月新台幣五千元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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