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應酬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
定代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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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
,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
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
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
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
,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
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
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
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
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
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
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
用:
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
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請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
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
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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