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揭示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網購商品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營業人經營網路及電視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因網路或電視購物,與傳統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此種交易型態退貨比例較實體通路型態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之規定,該等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務必將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寄發予買受人,如係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網路購物及電視購物,已揭示可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之商品,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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