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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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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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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
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
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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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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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186

以現金商品勞務為對價取得遊戲幣應繳營業稅

國稅局查獲境內多家營業人在線上遊戲平台銷售遊戲幣,卻未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遭到國稅局補稅862萬元,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重處罰。

「遊戲幣」的取得,如果是以現金、商品、勞務為對價,那就代表遊戲幣具有商品性質,須依規定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就應申請稅籍登記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9185

已揭示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網購商品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營業人經營網路及電視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因網路或電視購物,與傳統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此種交易型態退貨比例較實體通路型態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之規定,該等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務必將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寄發予買受人,如係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網路購物及電視購物,已揭示可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之商品,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給消費者。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833

網路銷售貨物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

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向網路或網拍業者購買貨物,業者表示需額外支付5%費用方提供發票,合法嗎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運用網路銷售商品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依標價收取價款,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另,運費若由買方負擔,賣方營業人為降低成本,易發生漏報這筆由買方負擔運費的銷售額。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8213

網路虛寶交易短漏報稅連補帶罰近800萬

國稅局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一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4月至次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電子商務蓬勃發展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會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如有違章逃漏稅情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將可免罰。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8039

銷售加工處理肉品之廠商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應稅發票

一公司經營肉類加工品製造,購入生鮮肉品,加工成「醃製豬肉」及「香腸」等製品,國稅局查核該公司相關「宅配明細」等資料,排除已開立發票部分,查得該公司於103至105年間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計2,7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135萬元,另處罰鍰100萬元。

營業人銷售經過加工處理之肉品,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然若是銷售生鮮肉品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免稅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在網路上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在消費者匯款後,即使尚未出貨,亦應依規定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有另外加收運費之情形,亦應一併開立。如營業人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回應主題: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719

經營網路購物已明白揭示買賣條件者其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後寄發

營業人經營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交易平台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之規定,該等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務必將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寄發予買受人,如係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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