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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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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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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5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
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
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
使用:
一、有毒。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動物保護法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七、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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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寵物食品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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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891

寵物食品標示販售涉誇大不實罰鍰3萬以上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特於會同主管機關本府動保處人員,前往轄區各寵物店抽查寵物買賣、寄養、美容契約及寵物食品標示,本次聯合稽查首先針對永和、蘆洲、土城及新店等地區11家寵物業者進行查核,現場查核項目包括「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寵物寄養定型化契約」、「寵物美容定型化契約」,以及「寵物食品標示」等4大項目。

本次查核業者整體而言,受檢之寵物業者均有合法買賣、寄養及繁殖相關定型化契約。但有1家業者寵物食品標示有販售涉及誇大不實,本府主管機關動保處已發函業者限期改善。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寵物食品並非動物用藥品,亦不得宣稱「療效」,若產品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提供相關科學數據佐證,倘違反規定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標示用語可參考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市售寵物食品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寵物食品販售業者應善盡自主品質控管,商品標示方法、內容應遵守動保法及相關規定。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368

動保處不定期至寵物食品販賣店家稽查寵物食品商品標示及產品申報工作

106年度動保處完成稽查96件產品(含乾飼料49件,罐頭29件、奶粉6件及零嘴1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 (49件)、三聚氰胺(19件)、致病性大腸桿菌(41件)及沙門氏桿菌(41件)及重金屬類(鉛、鎘、汞、砷)(各49件共196件),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另動保處今年度稽查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應標示事項及依法申報完整者為44件,比例為46%,標示不符或未依法申報為52件,占54%,已要求業者限期45天內改正,並已全面改正。如有寵物食品標示不完整及未依法申報者,可依動保法第29條與第31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標示部份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依法申報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寵物食品非動物藥品,若產品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提出相關科學數據佐證,惟仍不得宣稱療效。於網路廣告刊登涉及有文字誇張、易讓人產生誤解等商品,倘違反規定,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標示用語可參考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市售寵物食品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動保處不定期至寵物食品販賣店家稽查寵物食品商品標示及產品申報工作。且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每年均委託經衛生福利部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食品實驗室進行市售寵物食品內容物抽驗檢測。

寵物食品應有之標示
1 品名
2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3
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4
營養成分及含量
5
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6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7
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8
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另配合動物保護法修正,
  動保處指出,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凡國內所有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寵物食品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申報,以建立國內市售寵物食品資料與業者查詢資料庫,飼主可以在購買寵物食品之前,至農委會建置「寵物食品申報網」查詢(http://animal.coa.gov.tw/html2/index.aspx)並獲得如產品的來源產地、加工廠名稱、主要原料、甚至是營養成分與添加物等公開透明的資訊,可讓飼主在選購毛寶貝的寵物食品時,覺得更安心、更便利。
  動保處建議飼主為家中毛寶貝選購商譽良好、包裝完整及有完整標示之寵物食品。完整標示及產地來源明確的產品除可讓消費者獲得更多的產品資訊,也可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維護寵物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動保處表示寵物食品非動物藥品,若產品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提出相關科學數據佐證,惟仍不得宣稱療效。於網路廣告刊登涉及有文字誇張、易讓人產生誤解等商品,倘違反規定,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標示用語可參考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

寵物食品應有之標示
1
品名
2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3
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4
營養成分及含量
5
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6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7
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8
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228

查核寵物店超收犬隻依法裁處罰4萬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自106年5月起查核特定寵物業者及市售寵物食品,其中查獲1家業者現場犬隻超過許可數量,依法裁處新臺幣4萬元整。

此次查獲「耀O寵物坊」之許可證上僅許可小型犬25隻,現場卻有幼犬40隻,超過許可數量15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裁處4萬元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寵物買賣、寄養等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相關經營寵物知識及提供適當之空間、設備,以免衍生飼養不當等問題,侵害動物福祉,業者如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應向動保處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103

寵物食品標示涉療效限期改善否則將開罰

新北市動保處查獲網購平台多件寵物食品涉標示醫療效能、寵物用品敘述誇張易生誤解,動保處已函文網路購物平台通知刊登廠商或網路店家限期於10月底前改正或將產品下架,以避免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已請網購平台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否則將開罰,違者依動保法規定處以15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網售寵物食品巡檢乃針對不符合農委會「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規定的產品進行調查,發現其中有85件寵物食品涉及非動物藥品標示醫療效能,21件寵物用品文字有誇張或易生誤解,2家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寵物食品宣播或刊登廣告涉誇大寵物食品療效,諸如,寵物飼料、零食和保健食品都宣稱療效,甚至另不乏國際大廠的狗飼料涉嫌宣稱能抗老化、強化骨骼或減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其中寵物餅乾、肉乾竟稱能抗老化或延長壽命、酵素稱能延遲衰老現象、增強免疫系統。 還有飼料宣稱能預防腹瀉,寵物用品洗髮精或沐浴乳標示能止癢、抗過敏、預防皮膚搔癢,寵物食品非動物藥品,不得宣稱療效,於網路廣告刊登涉及有文字誇張、易讓人產生誤解等商品,會列為重點稽查對象。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102

寵物食品標示涉療效限期改善否則將開罰

新北市動保處查獲網購平台多件寵物食品涉標示醫療效能、寵物用品敘述誇張易生誤解,動保處已函文網路購物平台通知刊登廠商或網路店家限期於10月底前改正或將產品下架,以避免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已請網購平台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否則將開罰,違者依動保法規定處以15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網售寵物食品巡檢乃針對不符合農委會「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規定的產品進行調查,發現其中有85件寵物食品涉及非動物藥品標示醫療效能,21件寵物用品文字有誇張或易生誤解,2家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寵物食品宣播或刊登廣告涉誇大寵物食品療效,諸如,寵物飼料、零食和保健食品都宣稱療效,甚至另不乏國際大廠的狗飼料涉嫌宣稱能抗老化、強化骨骼或減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其中寵物餅乾、肉乾竟稱能抗老化或延長壽命、酵素稱能延遲衰老現象、增強免疫系統。
還有飼料宣稱能預防腹瀉,寵物用品洗髮精或沐浴乳標示能止癢、抗過敏、預防皮膚搔癢,寵物食品非動物藥品,不得宣稱療效,於網路廣告刊登涉及有文字誇張、易讓人產生誤解等商品,會列為重點稽查對象。

回應主題:寵物食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6995

查核寵物食品標示六成不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動物保護處對市售寵物食品之內容物抽驗檢測;今年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完成59件商品查核,另為配合動物保護法已於104年增訂有關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之規定,抽查寵物食品店家販賣之寵物食品標示,並於105年11月17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

臺北市動保處不定期至販賣寵物食品店家進行寵物食品標示稽查,今年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完成59件商品查核,其中符合動保法規定應標示事項者計23件,標示不完整者或未標示者計36件,不合格率高達61%,不合格商品中計7件未以中文標示,其餘主要違規類型為保存期限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及方法等標示不完整。抽查市售寵物食品內容物,其中乾飼料34件、罐頭22件及鮮食或餐包22件,檢測項目包括?麴毒素、三聚氰胺、致病性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及重金屬鉛、鎘、汞及砷等,檢驗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依據動保法規定,凡國內所有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寵物食品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申報;另依動保法第22條之5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有明確規範,因此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就本年度查核寵物食品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已依動保法第29條第8款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寵物食品販售業者應善盡自主品質控管,商品標示方法、內容應遵守動保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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