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進銷貨事實相互開發票除補徵及罰鍰亦涉刑事責任
有一公司因涉嫌無進貨事實,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10,818萬元、丙公司1,902萬元及丁公司2,998萬元,銷售金額合計15,718萬元,同時又取具上揭乙公司9,085萬元、丙公司3,284萬元及丁公司4,674萬元之統一發票,進項金額合計17,043萬元,二者相減,虛報進項金額大於虛報銷項金額1,325萬元,致虛報進項稅額662,115元,經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62,115元,並處罰鍰5,296,900元。
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再審,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至於甲、乙、丙等公司負責人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刑事判決有罪。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51條第5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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