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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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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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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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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實績廣告不實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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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96

個人資歷等於公司資歷遭罰10萬

明O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於自身網站宣稱「18年以上專業理賠經驗」、「秉持19年專業理賠」等用語,涉及與事實不符,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前述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明O公司創立迄今已存續經營逾18年且具有豐富的保險理賠代辦業務經驗,相較其他同業更為值得信賴,但實際上110年2月廣告刊登時明O公司才創立約2年,卻以其代表人在他公司從業18年的經驗作為自身的營業實績,因此廣告刊載明O公司的存續期間及資歷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服務之品質產生錯誤的認知或決定,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會在第1648次委員會議決議,明O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於L型文件夾及自身網站宣稱「18年以上專業理賠經驗」、「秉持19年專業理賠」等用語,惟查該公司設立時間為108年2月22日,顯與事實不符,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在刊登資歷及存續時間的廣告時,要確保相關資訊符合事實,以免誤踩廣告不實地雷。


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189

網頁及商品型錄宣稱台灣總代理不公平會罰5萬

摩OO有限公司於網頁及商品型錄刊載「德國防盜鎖ABUS……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等文字,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摩OO公司被檢舉透過「SHAD摩OO機車精品」臉書(Facebook)於108年11月更新封面照片及頭像照片,載有「ABUS」圖示及「摩OO有限公司 原廠官方授權 台灣總代理」文字,並陸續刊載「ABUS……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等文字、發布YouTube影片「【ABUS】GRANITTM DETECTO XPLUSTM 8077系列-警報式碟煞鎖介紹」於畫面左上角標示「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以及製作書面商品型錄刊載「AUBS…台灣總代理 摩OO有限公司」等。就整體廣告內容觀之,予人印象為摩OO公司係德國「ABUS」品牌商品之臺灣總代理商,統籌負責與原廠間之聯繫、進口、商品推廣行銷及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具有原廠指定在臺灣地區之全權代表資格,但實際上在我國仍有其他事業取得德國「ABUS」公司直接授權之代理商資格,與摩OO公司間尚無複(轉)代理、區域代理或上下隸屬等合作關係,故摩OO公司於網頁及商品型錄宣稱為德國「ABUS」品牌之臺灣總代理,與事實顯有差異,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92次委員會議通過,摩OO有限公司於網頁及商品型錄刊載「德國防盜鎖ABUS……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111

宣稱「賀連續成交」廣告不實公平會處10萬罰鍰

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市興安國宅社區散發廣告傳單,宣稱「賀連續成交」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中載有「賀『連續』成交、1.北區33坪成交2168萬2.北區38坪成交2470萬、3.北區45坪成交2788萬、4.北區38坪成交2520萬、5.南區25坪成交1800萬、6.南區29坪成交1900萬、7.南區25坪成交1900萬」、「誠買急尋興安國宅」,下方載「信義房屋」等內容,予人印象為該連續成交之7筆紀錄皆由信義公司成交,惟實際上其中3筆成交紀錄並非信義公司所成交,該公司卻未於廣告中敘明成交紀錄之來源或揭露成交之資訊,一般人無從知悉廣告所列之7筆連續成交紀錄並非均由信義公司所成交,而廣告所呈現之交易熱絡程度,不僅影響消費者委託買賣與否之交易決定,更排擠其他競爭同業之交易機會,故案關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之虞,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77次委員會議通過,信O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於臺北市興安國宅社區散發廣告傳單,廣告宣稱「賀連續成交」,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216

講師學經歷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法罰10萬

樂O國際有限公司於網站上刊登「NLP極速-記憶學」廣告,廣告中宣稱講師巨君具臺灣大學博士,予人產生巨君擁有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學位之印象,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且經樂O公司承認巨君博士學位仍未完成;另廣告宣稱巨君為臺灣記憶力比賽冠軍,予人巨君在全臺灣規模之記憶力競賽中獲得冠軍之印象,惟實際上係樂O公司所自行舉辦之記憶力比賽,該比賽並未對外公開宣傳,僅予樂O公司之學員參加,其廣告宣稱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認知之虞;樂O公司亦自承巨君確實未具有美國NGH高階催眠師及美國ABNLP高階執行師證照,其為廣告中誤繕所致,故該等廣告表示亦與事實不符。因此,樂O公司於案關廣告宣稱講師學經歷內容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樂O國際有限公司於網站上刊登「NLP極速-記憶學」、「NLP魔幻魅力術」、「NLP掌握人心─心錨術」、「NLP魅力四射聊天術」、「NLP九型人格─定心術」、「NLP讀心術」及「NLP魅力─精準表達的藝術」等講座活動廣告,宣稱講師巨君具臺灣大學博士、臺灣記憶力比賽冠軍、美國NGH高階催眠師及美國ABNLP高階執行師等資格,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本案公司未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及查證之責,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6919

營業實績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天O能生技公司於電子媒體刊登廣告,報導該公司營業實績,宣稱「啟動型電池方面:協助鉛酸電池廠成功開發出6TMF電池供美規坦克車及悍馬車使用」、「備用型電池方面:已協助成功開發出2V系列大型密閉式鉛酸蓄電池,並大量被台北捷運、中華電信、台電、軍事單位等機構採用」等語,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天O能生技公司方坦承前述宣稱係源自他事業文宣資料,所述營業實績亦為該他事業所有,且天O能生技公司亦未曾與該他事業合作生產鉛酸電池,廣告刊登上開宣稱係因該公司員工疏忽不察,提供錯誤廣告文稿予工商時報刊登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4次委員會議通過,宇O天O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電子媒體刊登廣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本案公司未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及查證之責,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回應主題: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6918

「輔導成果」網頁廣告不實罰5萬元

中O公司於網站首頁設置標題為「輔導成果」欄位,連結至標題為「顧問師輔導成果」網頁,內容宣稱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事業接受其「ISO 9001」輔導,惟該公司自承網站所稱「顧問師輔導成果」是指顧問師的輔導成果,非指中O公司之輔導成果,且提出該公司某合作講師所提供曾輔導過之事業名單以為佐證。

然該等服務成果係置於該公司網站首頁「輔導成果」欄位項下,縱認該講師確曾輔導所涉10家事業取得ISO 9001驗證,惟該講師於是時並非與中O公司合作或受該公司聘雇,是該講師畢竟與中O公司分屬不同主體,上述服務實績應屬某講師或聘用其之事業體之輔導成效,難引用為以中O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輔導成果,應注意服務實績應為以中O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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