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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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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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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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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6988

發票未載明信用卡卡號末四碼違法罰鍰百分之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四碼;但如是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在此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營業店家未依規定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四碼,稅捐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回應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6987

誤蓋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處銷售額百分之一罰鍰

一公司於4月10日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元稅額7,544元,誤蓋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除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1,508元。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回應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6986

營業人下列情形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1) 視為銷售貨物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之例外

A.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依財政部 751229 台財稅第 7523583 號函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 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 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B. 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依財政部 790206 台財稅 790623924 號函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 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裝潢公司存貨倉庫於發生火災,辦理歇業後, 所獲產險公司理賠之賠償收入,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回應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985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處百分之一罰鍰

有家餐廳因會計人員疏失,將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金額5,800元給予消費者,誤將發票金額開成3,165,800元,事後發現已無法取回作廢重開,遭國稅局以該餐廳未依規定記載發票中,所開立金額3,165,800元已達1,000元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仍需移罰,實際金額5,800元,處以1%罰鍰,因低於1,500元,故處新台幣1,500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0元。

另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免予處罰。此處之免罰標準是指實際「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謹慎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之事項,如有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將遭國稅局處以罰鍰。


回應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984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會如何受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便利超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30元,誤開立金額為3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錯誤開立金額在1,000元以下,符合前揭規定,免予處罰。如便利超商誤開立金額為30,000元,不符合前揭減免處罰規定應受處罰,惟其罰鍰計算標準並非錯誤開立之金額30,000元,而是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便利超商應開立正確銷售額為30元,因處1﹪罰鍰3元少於最低處罰金額,故應處最低罰鍰1,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交易頻繁或使用二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發生開立錯誤的情形,應注意依前揭規定正確開立及記載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983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依營業稅法第 48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 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 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 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謹慎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之事項,如有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將遭國稅局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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