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負責人該如何申報健保收入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係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計算,而不是依核定收入之78%計算,且部分負擔收入亦需納入健保收入一併計算其所得額。
96年度起健保收入所得額核算公式為:
(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收入金額) - 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
* 0.78元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醫療款*78%) + (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醫療款*78%)
= 健保收入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開設嘉嘉診所,收到健保局核發99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為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費用點數為3,180,000點,那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
– 3,180,000 * 0.78】=1,019,6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部分未設置帳簿之醫院、診所負責人對於健保收入及費用該如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不甚瞭解,致發生有醫院、診所負責人誤用96前健保收入的費用計算標準計算申報健保收入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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