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僱用獎助津貼不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受理1件行政救濟案件,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介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公司誤認該筆津貼屬代收代付性質,列為薪資費用減項,並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該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核定漏報所得額84,000元,致遭補稅及論處罰鍰,公司不服申請復查。
經該局查明,公司係將應列報其他收入之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屬會計項目之誤列,應予轉正,且公司於項目轉正後並將轉正後所得額自行調整達到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乃復查決定追減補稅金額及撤銷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屬代收代付不能列報為營業費用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所列報之勞、健保費,係直接以其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並未扣除由員工負擔部分,事實上,勞、健保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是營利事業從員工的薪資扣取後,再代向勞、健保局繳納,所以是屬於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款項性質,實際是由員工自行負擔,自不能列報為費用;另該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該局後來是依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營利事業的保險費。
營利事業申列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報,只能以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至於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時,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並應保存憑證,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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