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1年內自動報備達3次以上者無免罰規定
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實務上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或報稅代理人或記帳士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誤用其他營業人所申購之統一發票情事。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然國稅局考量此類案件多導因於營業人或其代理人作業疏失,營業人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違規情節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不過,如果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將不適用免罰規定。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如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則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實務上因有加盟連鎖業者由加盟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即誤認為統一發票可共用或互相調借使用,以致發生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觸法情形;或是有業者遇月底統一發票用罊,不及向國稅局購買者,一時圖方便拿其他營業人的發票開立使用,觸法而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