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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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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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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 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
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08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20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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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1)

回應編號:7404

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經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4.稽徵機關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2個月內未作成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5.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回應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2)

回應編號:7403

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如期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應審慎核對,如有疑義,應如期依法申請復查,若逾期未提起復查即屬確定,稽徵機關將據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所營商號營利所得612,000元,經國稅局所轄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為1,122,800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原申報行業代號誤植為5610-11,正確應為5610-14(食堂、麵店、小吃店業),原查未予詳查逕按行業代號5610-11核定所得,課予重稅有失公允,申請復查。惟經該局以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並未於期限內申請復查而告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原核定營利所得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如有疑義時,應依法如期申請復查,及時釐清,方可避免國稅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提起復查而確定,綜合所得稅部分予以維持原核定之決定。


回應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3)

回應編號:7402

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不服之復查程序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對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稽徵機關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然上開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因無須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稽徵機關係核發無應納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4)

回應編號:7401

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之小額退稅款於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稽徵機關原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免予退還營利事業之200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小額退稅款,業經財政部於102年4月1日發布令釋,自102年4月1日起,改為一律由稽徵機關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規定,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所屬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者,始有其適用。

譬如營利事業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於101年度核定應退稅額150元,核定通知書並於同年度送達營利事業,倘該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該筆退稅款,且該營利事業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則前開99年度小額免退稅款150元可計入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之小額退稅款,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回應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5)

回應編號:7400

核定稅額繳款書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如何計算滯納金?

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稅捐不服,需以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名義提出申請,如申請人非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處分人)者,收受申請書之分局、稽徵所應先函請補正適格當事人後,再作復查初審。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 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回應主題:獨資或合夥組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6)

回應編號:7399

對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

有一商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所得額為3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20萬元,商行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該商行沒有補繳稅額亦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早已逾法定復查期限,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而遭復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 勿忘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此可減輕營業稅負擔的自身權益,但若購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是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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