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違規小廣告相關法律條文
電信法第8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
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
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
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廣告刊登與銷售之內容與責任)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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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罰則)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八八字第004712-0號公告訂頒全文九項
一、為規範電信事業依據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之電信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交通部發給特許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四、電信事業於接獲政府機關書面通知或民眾書面檢舉電信使用人有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認定確有違法事實者,得依法停止提供該違規使用者租用電信之服務。
五、政府機關經必要之查證確認有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後,始得以書面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提供該違規電信使用者之電信服務。
前項書面通知應以正式公文,載明所查獲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電信服務種類、電話號碼、違法事實、機關之連絡單位或人員、連絡電話或傳真機號碼,函送該電信使用者所屬電信事業或該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
六、民眾知悉有利用特定電信服務提供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以書面向電信事業檢舉。
電信事業接獲前項檢舉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蒐證確認違法事實。
民眾以書面檢舉時,應載明真實姓名、聯絡地址與電話,並敘明具體檢舉事實。電信事業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但依法律規定或訴訟需要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七、電信事業為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定之停止電信服務作業,得於其營業規章及使用者書面契約訂定停止電信服務作業程序及法律效果。
八、電信事業依第四點規定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因而涉訟時,書面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服務之政府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九、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事實,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復有關政府機關或檢舉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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