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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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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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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相關稅法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
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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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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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8896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屬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月薪10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不論未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A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遂依財稅第34657號函釋規定,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7468

「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


「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所支領的加班費,如合乎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之標準相關規定,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勞工平常工作日與休息日的加班費,其金額及時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32條規定者,在每人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除此之外,休息日以實際領取的加班費時數,來計算免稅薪資所得,而不是實際加班時數。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核准的加班費,全數不計入薪資所得。

至於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規定者,當日加班時數8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免稅,超過的部分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免影響員工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467

下列三種情形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舉例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466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加班費200餘萬元,經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薪資轉帳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該加班費無支付事實,亦即該營利事業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於當年度列支費用;該加班超出勞務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者,該超出的加班費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另須提供加班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據以認定;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而遭補稅處罰,將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465

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免徵所得稅

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3小時,假日2天計加班2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3+(20-8*2)-4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464

特休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法定範圍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規定者,當日加班時數8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免稅,超過的部分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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