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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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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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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相關法律條文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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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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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766

醫美療程非商品優惠廣告已違法

臺北市衛生局111年度共裁處違規醫療廣告 47 件,罰鍰共 263 萬元。

醫療院所以「體驗價」、「買一部位優惠加購另一部位」、「周年慶優惠」等為宣傳,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規定;若是刊登誇大療效之醫療廣告,則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項下:「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之規定,依同法第103條可裁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電視購物台若刊播醫療廣告販售票券,協助醫療機構招徠生意,則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依同法第104條裁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醫療院所應由醫師親自診察後由醫師或醫事人員依法執行療程,若是由諮詢師或美容師解說、執行療程則不符合醫療規範。 另若藉由市招、單張甚至網路廣告推出各種整形、微整形醫美療程優惠打折之醫療廣告吸引民眾,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


回應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424

醫療院所大打療程促銷罰鍰25萬

醫療院所在各大電商平台網站、通訊軟體或電視台促銷自家美容醫學療程,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醫療廣告不得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規定 。

違規案例包括診所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母親節活動女兒帶媽媽來,媽媽可以免費獲得音波保養課程一堂喔」、診所在臉書刊登「全臉皮秒不限發數,最後體驗機會,手刀預約,5/6-5/8限量預約」、診所在官方網站刊登「贈排酸毒挑戰測試體驗1小時」,即是典型以不正當方式宣傳醫療業務,已違反醫療法第86條,依同法第103條各處診所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罰鍰。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其中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皆屬不正當方式。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醫療院所之違規醫療廣告第一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按次增加罰鍰,最高可處2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度因違反醫療法第86條被裁處案件共34件,罰鍰共178萬元。


回應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797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30日內報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受理某醫師歇業備查申請時,發現該名醫師未於歇業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違反醫師法規定,乃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裁處2萬元罰鍰。

該名醫師不服,主張其服務之醫療院所未提醒離職後續之註銷執業登記事宜,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院所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醫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如有違反,依醫師法第27條規定裁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504

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

某一診所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在facebook社群網路粉絲團刊登廣告,並載有該診所地址等聯絡資料,暗示只要按「讚」及留言、分享者,即贈送禮物再抽獎品,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醫療法規定處罰負責醫師新臺幣7萬元罰鍰。該負責醫師不服,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雖主張未同意其員工刊登廣告,對於廣告內容完全不知情云云,但訴願人既為該醫美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診所有廣告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醫療服務等之事實,訴願人既為診所負責醫師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應認訴願人係有過失,故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診所醫療機構及醫美容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醫療法第18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購買淨膚雷射及脈衝光,贈送光療修護、保濕導入等),違反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538

醫療機構於Line宣傳提供優惠認定屬「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罰款五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某診所於其通訊軟體(Line)刊登有關民眾加入為好友並回傳貼圖後,未來即可收到該診所不定期活動優惠之訊息通知,經審認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乃裁處該診所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罰鍰。該醫師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包含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則該廣告邀請民眾確認加入其Line好友並回傳貼圖後,即能收到優惠訊息,出示活動優惠證明即可兌換等用語,係為達招徠患者醫療之目的,以不定期優惠之方式意圖促銷,屬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各診所及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應避免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用詞,以免觸法受罰。


回應主題: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537

醫療機構擅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違法最高罰25萬

臺北市政府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指出,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預收醫療費用,違者將依醫療法規定處理。因此針對醫療機構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乃違反醫療法,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且前行政院衛生署曾有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而有關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故該醫療機構因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情事,即係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22條規定規定處罰鍰,即屬適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機構經營業者,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違反前揭規定得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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