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
某一診所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在facebook社群網路粉絲團刊登廣告,並載有該診所地址等聯絡資料,暗示只要按「讚」及留言、分享者,即贈送禮物再抽獎品,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醫療法規定處罰負責醫師新臺幣7萬元罰鍰。該負責醫師不服,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雖主張未同意其員工刊登廣告,對於廣告內容完全不知情云云,但訴願人既為該醫美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診所有廣告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醫療服務等之事實,訴願人既為診所負責醫師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應認訴願人係有過失,故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診所醫療機構及醫美容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醫療法第18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購買淨膚雷射及脈衝光,贈送光療修護、保濕導入等),違反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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