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泡湯公司涉婚姻歧視罰30萬
新北市有一女士對任職的電競設備公司提起婚姻歧視申訴,她表示早在4月份即告知主管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7月底時,公司以她所擔任售後服務助理有縮減人力的需求,並考量她工作量最少,主張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在她結婚前一周發動資遣,「害我連婚假都沒了,也沒有心情度蜜月……」,她對公司作法感到相當失望,提起婚姻歧視申訴。
經勞工局調查,該公司售後服務部門持續營運,仍有對外招募相近職缺,而該女士工作量多寡是公司分派的結果,還有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該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公司主張理由逐一被推翻,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與該女即將結婚有關,構成「婚姻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過去企業為人詬病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依現行勞動法令都不可行,且雇主從招募、甄試開始,乃至薪資、考績、陞遷,到退休、資遣…等階段,都不可因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的18種態樣而給予不利對待,對於侵害勞工權益的違法雇主,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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