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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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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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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
第五項第一款情形,於修正施行後欠繳稅捐金額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不再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
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
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稅捐稽徵法第2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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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25-1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0條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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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59

欠稅經強制執行需負擔執行費用

逾期未繳納的稅款,依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強制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不僅影響個人信譽外,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實在得不償失!因此收到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單,千萬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至執行分署說明並繳清稅款,才可避免日後遭強制執行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750

負責人財產移轉或處分給他人遭管收

公司負責人切勿以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將財產移轉或處分給他人,使公司處於無資力狀況,故意不繳稅,如經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等事證,將遭管收。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88年12月30日設立登記,甲君為負責人,嗣於110年5月12日解散,並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該公司107至109年間銷售貨物,金額合計新臺幣3億4,274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4,284萬元,繳款書合法送達乙君。該公司逾期未繳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時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經該局調閱該公司及甲君往來銀行資料顯示,107至109年間該公司銀行帳戶並無前述3億4,274萬元進出資料,但甲君及第三人丙君之帳戶有鉅額存款進出,且丙君帳戶有部分資金再轉至甲君帳戶等情形。因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均在甲君擔任負責人期間,前述鉅額款項流向何方,甲君自應知悉,該局乃將上揭情形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嗣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甲君到場說明,經訊問及調查後,認定甲君於擔任負責人期間及執行名義成立後,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等事由,且有管收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甲君獲准,甲君遭管收後,即先繳交部分稅款,剩餘稅款由第三人提供擔保分期繳納,甲君始獲釋。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行政執行官在訊問納稅義務人後,認為顯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或認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拒絕、虛偽報告財產狀況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又按同法條第1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之義務或管收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報告或予管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負責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前,隱匿或移轉財產,故意規避稅捐不繳稅,行政執行分署認為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175

漏稅拒繳稅兩手一攤「就是沒錢」餐廳老闆遭管收

知名海鮮餐廳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到檢舉,經稽徵單位調查後,認定漏報5年銷售額1億3652萬餘元。因此稽徵單位開單補課該期間年度營業稅、所得稅與罰鍰,合計3674萬2952元,只是稅單送達後,該負責人卻在收到稅單後,馬上變更多張保單要保人,又將帳戶內存款192萬領取一空。

 該負責人不服循管道救濟複查,且在申請複查期間脫產。 士林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追稅,該男名下全部財產僅獲償65萬多元,便再度約他到案商討繳稅事宜,又拒繳稅和罰鍰兩手一攤表示「就是沒錢」,也拒絕將隱匿的財產交由分署執行。稽徵單位遂以該男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等事由,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結果獲准,該負責人被解送至台北看守所執行管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除對欠稅人辦理財產禁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會將資料送行政執行分署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167

欠稅設定假抵押權妨礙國稅局獲勝訴判決

有一納稅義務人漏報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合計3,200萬餘元,該君於收到補稅通知書及稅單後,隨即將名下3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6,000萬元抵押權,惟查該等土地鑑定價格僅有720萬餘元,顯有悖於常理。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抵押權優先稅捐債權,縱經拍賣,國家債權亦無法獲配稅款,屬執行無實益案件。為保全稅捐債權,經深入調查抵押權設定內容,發現抵押權人乙君與欠稅人為親戚關係,且未見抵押權人乙君向欠稅人求償,亦無法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以資佐證。

國稅局遂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最近終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國稅局與行政執行分署將儘速就欠稅人財產進行拍賣程序,使稅捐債權儘速獲得實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欠稅不繳之欠稅人除採取禁止財產處分等各項保全措施外,如查得欠稅人有設定不實抵押權或虛列債務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追討。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058

滯欠稅捐不僅要繳稅且要多付搬運費

納稅義務人公司滯欠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嗣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行政執行機關至納稅義務人公司營業處所,扣押電腦、電視、冰箱、商品等,並委請搬家公司協助搬運,因該筆搬運費係實施強制執行必要支出之費用,依法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此案例,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不僅要繳稅,恐要多付搬運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逾期繳納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外,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拍賣。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582

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國稅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100年2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5年2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已於105年2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得執行至110年2月10日,行政執行分署如於110年2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5年2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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