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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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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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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 稅法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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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實務案例及稅法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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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65

奉派國外工作發生積欠工資

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到底有無管轄權。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27日台86勞動二字第000089號函釋,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情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陸服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確認勞雇關係究係基於借調關係存在於本國公司(母公司)之間,抑或勞雇關係存在於國外或大陸之公司(子公司)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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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698

不得將雇主應提繳退休金內含於工資中

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及計薪方式,部分工時勞工退休金權益與一般全職勞工一致,雇主應以部分工時勞工全月工資所得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提繳工資提繳退休金,且不得將雇主應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內含於議定之工資中。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具僱傭關係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事業單位在辦理提繳部分工時勞工退休金時,應以其全月工資所得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提繳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每週工作1日,每日5小時,時薪新臺幣(以下同)200元,勞工某月工作4日,領取工資4,000元,則雇主應以4,500元之級距予以提繳,並註明為部分工時人員,提繳退休金之金額為270元【算式:4,500元×雇主提繳率6%】。且該提繳金額由雇主負擔,不得自勞工工資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部分工時勞工亦享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雇主應為部分工時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回應主題: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669

公司以勞工能力不足直接減薪違法

雇主片面單純因「公司營運不佳減薪」或「能力不足減薪」是違法的。因為減薪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若雇主要採行減薪,必須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 「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雇主應受拘束,縱有虧損事由,未經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前,雇主自不得片面任意減薪,不依約定給付工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臺勞動二字第35290號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原則上雇主減薪、扣薪,須得勞工同意,才不會違法!但實務上有發生過勞工明知雇主減薪但都不吭聲,繼續上班達3年,法院認為員工既然都沒抗議,應該是同意這樣的減薪,勞工既然同意減薪,那就視為雙方約定減薪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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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666

發薪水少薪資明細小心挨罰100萬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要求雇主除應每月於約定發薪日給付工資,同時應提供給勞工各工資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違者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將受裁罰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主動提供工資各項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明細)給勞工。給勞工薪資明細內容應具有「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各項薪資項目之給付金額」(如:底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加班費…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如:勞健保勞工自負額費用等)及「實際發給之金額」,提供方式不限於紙本文件,亦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或勞工可隨時取得或得列印的方式,若雇主仍未主動提供薪資明細給勞工,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求雇主除應每月於約定發薪日給付工資,同時應提供給勞工各工資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回應主題: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9633

薪資單要申請才給違法最高罰百萬

事業單位如規定勞工須經過「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或是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發薪日記得也要提供薪資單!勞基法規定雇主應按時給付工資,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以及實際發給之金額。提供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另雇主依法應置備工資清冊,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置備的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雇主亦可一併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發給勞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9620

雇主不得要求辦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勞工於離職時,無論有無約定,僱主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為法所不許。

勞工於離職時,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原則上雇主不得以勞工怠於履行勞務或侵權行為、懲罰性違約金等因勞工履行勞務所衍生之債權主張作為賠償抵銷之用,但還是須依事實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前開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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