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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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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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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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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單位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
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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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114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因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法定每小時基本工資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不須再行加給。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原約定時薪之兩倍(每小時基本工資×2)以上,方符合規定。

舉例說明,早餐店時薪150元打工族,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一週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上限,但依規定,第6天工作,當日仍須依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略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違反相關給假或給薪規定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325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休假日雇主如要求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酬勞工亦同

107年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即農曆除夕至初三,本年度為2月15日至18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然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經勞工同意配合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原本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經勞工個人書面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屬工作日,不生加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亦適用上開規定,舉例而言,今(107)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五,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勞工,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該等勞工若應雇主要求於當日出勤,即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勞工,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方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違反相關給假或給薪規定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8286

時薪制人員部分工時(工讀生、兼職人員)春節期間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2月15日至18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需使勞工休假,工資應照給,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

例如,2018年農曆大年初二(2月17日)為週六,農曆大年初三(2月18日)為週日,如果勞資雙方原先協議排定週六、日分別為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擇日各補休一日。因此,勞資可協商補休調整。 餐飲業、量販業等服務業業者,在春節期間常招聘時薪部分工時人員(如工讀生、兼職人員),出勤時薪應加倍發給,因此,部分工時人員如於春節假期(除夕至初三)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方符合規定。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764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某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4小時,出勤1小時後,勞工因個人身體不適,必須提早離開,於告知雇主後,發生不同狀況,工資及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狀況一)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解除未完成時數之工作義務,毋須請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工資:(150×1又1/3×1) =20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狀況二)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應依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1年內請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規定處理,勞工必須請假3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如何方式

工資:[(150×1又1/3×2) +(150×1又2/3×2)]-[(150×1又1/3×1) +(150×1又2/3×2)] ×1/2=55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763

按時制(或按日制)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
(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回應主題: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762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產假期間是否應給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又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女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係指其工資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復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係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依上開二種方式計算產假期間工資時,均應併入計算。女性勞工縱薪資名目單一,仍應在「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與「平均工資」二者間擇其高者,計算產假期間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時新制勞工於產假期間亦應給工資,且工資計算比照前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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