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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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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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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相關法律條文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0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4條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年6月22日)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3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同一出進口人於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以貨物運送、快遞、其他相類之方法,或同一寄收件人於同一郵寄日或到達日以郵寄運送前項各款所定物品出入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前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    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5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報之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按月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如有未申報經查獲者,亦同。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6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及通報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或查獲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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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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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505

旅客攜帶食品入境免申請查驗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澄清稿,媒體報導旅客攜帶自用食品入境單一品項6公斤內免申請輸入查驗,報導並非事實。

有關民眾誤解出國掃貨「有限量」零食逾6公斤恐被銷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輸入同法第30條第1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依據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進口貨物及入境旅客輸入前開物品,係以單一品項(非總重量) 6公斤為上限;倘超過上述限額,應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 。

民眾攜帶供個人自用的食品(大閘蟹及禁止進口之牛肉產品除外),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者;瓷製餐具或廚具,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超過限量者,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才可以進口。 另外,依據財政部訂定「入境旅客攜帶應稅物品、菸酒、外幣、農畜水產品限量規定」,與食品有關尚有農畜水產品類限6公斤內,其中,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不得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和新鮮水果;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旅客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超出自用免申請輸入查驗許可之數量,後續可能涉及申報問題或面臨退運、銷毀的命運。因此建議民眾出國前,可先進入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輸入”免申請”關鍵字,即可查到輸入食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條件之相關規定,亦可進入財政部高雄港關務署網站(kaohsiung.customs.gov.tw)/旅客通關/旅客服務,輸入”農畜水產品”關鍵字查詢,以免違規受罰。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7814

出入境攜帶現鈔珠寶應向海關申報

財政部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名稱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入出境攜帶,及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下列現鈔或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現鈔。
二、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之現鈔。
三、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四、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超逾新臺幣10萬元、外幣等值美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務必事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文件,並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另所攜帶新臺幣、人民幣、外幣及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法沒入。有價證券、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等價額之罰鍰。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7813

入出境攜入超量名牌皮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旅客攜帶超量名牌包入境,又未向海關誠實申報者,可處以沒入處分或繳交貨價1倍及應課稅金後變價買回,提醒國人出國旅遊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荷包大失血。

旅客攜入名牌包雖無數量限制,但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入境旅客准予攜入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者應予課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 (指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者) 且有違規紀錄者折半計算。

除以上免稅限額規定外,入境旅客攜入貨品總值若超過美幣2萬元者,另須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取得許可證後方准進口。因此若旅客攜入之名牌包在免稅限額內得以免稅放行,若價值超過新臺幣2萬元、或有明顯帶貨圖利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折半計算為新臺幣1萬元),經向海關申報(走紅線檯查驗通關)應稅後放行,但若匿未申報(如走綠線檯通關)涉及逃漏稅,則可處以沒入貨物處分或繳交貨價1倍及應課稅金後變價買回。然旅客自境外攜入超量名牌包,匿未申報(走綠線檯通關),屢以為只須繳稅即可領回貨物,不知除應繳稅款外,須另繳交貨價1倍之罰鍰始可變價買回貨物,常難接受迭生爭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請注意相關入出境規定,並誠實申報,以免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7812

出境攜帶超額新臺幣應事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文件並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

旅客出境攜帶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不論以手提或托運方式均應於航空公司櫃檯報到前,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先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查驗放行。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及中央銀行103年10月30日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號公告:「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本行定之。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若未依前揭規定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於出境安檢線查獲者,該局將依現行作業通報海關前往處理,並依上述規定辦理退關事宜。
 

依據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應向海關申報。其中新臺幣依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上開規定於106年6月28日正式施行。屆時攜帶超額新臺幣而未申報,經查獲之案件,涉案新臺幣將遭沒入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出入境攜帶超逾新臺幣10萬元、外幣等值美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務必事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文件,並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811

做生意出境一不小心被海關依法沒收千萬實例

要出國到國外做買賣或批貨,若須攜帶超出現金1萬元美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出境者,出境時務必記得應向海關登記申報,所攜帶外幣金額,才不會超出1萬元美金部份被依法沒入。

有一南韓籍盧姓外國男子攜帶3000萬日幣出境,向海關登記申報時只寫30萬日幣,另所攜帶的14萬美金,向海關登記,也只申報1萬40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9條」,依同法第24條罰款規定,判沒入未申報日幣2970萬及美金12萬6000元,折合新台幣約1400萬元。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及第24條罰款規定,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出境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申報,申報時不必繳付費用及稅款,若沒依規定申報所超過美金1萬元現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部份即依法沒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出入境相關規定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810

入出境別忘記別忘記外幣菸酒規定

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限額及申報規定:

一、出境
        攜帶超額黃金、外幣、現鈔及管制物品請先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

二、入境

 (一)旅客有下列情形者,應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1.攜帶菸、酒(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且限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或其他行李物品逾新臺幣2萬元之免稅規定者。
2.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4.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5.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6.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
7.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8.有不隨身行李者。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旅客如無上列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海關申報單,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該署特別強調,自102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除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沒入外,並處罰鍰,每條捲菸新臺幣500元,每磅菸絲新臺幣3,000元,每25支雪茄新臺幣4,000元,每公升酒新臺幣2,000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菸酒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不慎受罰,出入境旅客如對攜帶外幣限額及應否申報有所疑義時,應於通關前主動向海關詢問,或至該署網站(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旅客出入境服務)查詢,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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