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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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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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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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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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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490

衛生局散裝飲冰品及配料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抽驗散裝現場調製手搖飲冰品、食用冰塊及配料,第2波共計抽驗180件(包括52件冰品及食用冰塊、92件調製飲品及36件配料),其中10件飲冰品經初、複抽結果仍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率5.6%,其他產品均符合規定 。

此次抽驗144件飲冰品(包含咖啡飲料、茶飲料、冰品及食用冰塊),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抽結果有19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結果仍有10件產品不符規定,針對不符規定業者,臺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8款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重視且強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括從業人員應重視個人衛生做好定期體檢,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且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以避免污染食材、注意冰箱儲存溫度管控、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回應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441

現場調製飲料業者應知標示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便利商店業及速食業,應就販售之現場調製飲料於營業場所標示事項如下:
一、總糖量及總熱量:含所有原料及配料(如:粉圓、芋圓、粉條等),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 標示值之120%);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二、茶及咖啡原料原產地:混茶及混咖啡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三、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應以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
四、果蔬汁飲料:果蔬汁含量達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未達10%,品名應標示為「○○飲料」。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除現場應完整標示外,亦應備妥茶葉及咖啡豆等原料原產地及標示的證明文件(如:供應商提供之產地證明、使用原料原包裝等)供查核比對。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現場未保存來源文件,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違反同法第9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外,如有供應茶及咖啡飲料,也要記得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咖啡原料原產地及咖啡因含量,並注意含果蔬汁飲料品名標示。


回應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121

食藥署手搖飲不能只標全糖半糖需標示總糖量熱量

衛福部食藥署109年3月18日預告修正飲料標示規定草案,不論便利商店、速食業或是連鎖飲料店的現調飲料,必須標示總糖量、總熱量和咖啡因含量等,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食藥署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規定須揭露,原先只要求只要求業者標示額外添加糖量,修正為應該全面標示飲料的總糖量及總熱量,且適用範圍包括所有連鎖手搖飲以及連鎖便利商店與速食業現場調製的各類飲料,但可只標示最高值「全糖」的總糖量和總熱量,「微糖」、「半糖」、「三分糖」等可以消費者再行換算。 標示不實者,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及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預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手搖飲不再只標「半糖」、「全糖」,未來都應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
 

附註:
主旨: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oppy654321@fda.gov.tw。


回應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889

散裝飲冰品及配料初複抽不符衛生標準罰鍰3萬起跳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5月專案抽驗散裝飲冰品及配料,第3波共計抽驗82件(包括74件飲冰品及8件配料),其中6件飲冰品經初、複抽結果仍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率7.3%,其他產品均符合規定(詳如抽驗名冊)。

此次抽驗71件飲冰品(包含飲料、冰品、冰塊),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抽結果有39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結果仍有6件產品不符規定,其中3項產品未符合「飲料類衛生標準」規定,其標準為每毫升生菌數1萬以下、大腸桿菌群10以下及大腸桿菌陰性;「碎片巧克力冰沙、招牌甘蔗冰沙、巧克力雪花冰」等3項產品未符合「冰類衛生標準規定」,其標準為每毫升生菌數10萬以下、大腸桿菌群100以下及大腸桿菌陰性。

針對不符規定業者,臺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8款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重視且強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括從業人員應重視個人衛生做好定期體檢,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且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以避免污染食材、注意冰箱儲存溫度管控、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回應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879

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於108年7月25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綠咖啡萃取物」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含原料來源、採取部位、型態、製造方式、每日食用限量及標示規定。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係以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未烘焙之乾燥種子經萃取製得,其每日食用限量為400毫克,如綠咖啡萃取物所含咖啡因含量為0.05%以下者,其每日食用限量始得為1500毫克。同時,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該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回應主題: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855

散裝飲冰品及配料抽驗結果不合格最高罰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與法務局消保官自108年4月中旬開始專案抽驗散裝飲冰品及配料,並於今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第2波抽驗結果,計有5件飲冰品初、複檢均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率2.4%,將針對不符規定業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8款之規定裁處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波共計抽驗212件,包括163件飲冰品、45件配料及4件花草茶原料,其中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抽結果有11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仍有「綠豆星沙(冰沙)、白咖啡(冰沙)、蜜香紅茶、古早味紅茶、煎茶」共5件產品不符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重視且強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括從業人員應重視個人衛生做好定期體檢,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且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以避免污染食材、注意冰箱儲存溫度管控、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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