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手搖飲不能只標全糖半糖需標示總糖量熱量
衛福部食藥署109年3月18日預告修正飲料標示規定草案,不論便利商店、速食業或是連鎖飲料店的現調飲料,必須標示總糖量、總熱量和咖啡因含量等,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食藥署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規定須揭露,原先只要求只要求業者標示額外添加糖量,修正為應該全面標示飲料的總糖量及總熱量,且適用範圍包括所有連鎖手搖飲以及連鎖便利商店與速食業現場調製的各類飲料,但可只標示最高值「全糖」的總糖量和總熱量,「微糖」、「半糖」、「三分糖」等可以消費者再行換算。
標示不實者,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及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預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手搖飲不再只標「半糖」、「全糖」,未來都應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
附註:
主旨: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oppy65432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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