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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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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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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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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廣告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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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468

本土宣稱國外品牌公平會開罰50萬案例

華O家居臉書發文所附圖片載「ROBUSTA 諾貝斯塔名床……MADE IN SWISS」,予消費者之印象為ROBUSTA 諾貝斯塔系列床墊為瑞士製造,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華O家居臉書發文所附圖片載「ROBUSTA 諾貝斯塔名床……MADE IN SWISS」,予消費者之印象為ROBUSTA 諾貝斯塔系列床墊為瑞士製造。然該系列床墊係育O聖公司於臺灣製造,因廣告所提及商品製造地,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因素,該廣告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於第1551次委員會議通過,華O國際傢俱有限公司、育O聖傢俱開發有限公司銷售ROBUSTA諾貝斯塔系列床墊於華O家居臉書、公司網站及銷售現場宣稱「ROBUSTA諾貝斯塔名床 瑞士經典品牌」、「MADE IN SWISS」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華O公司50萬元罰鍰、育O聖公司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ROBUSTA 諾貝斯塔名床 瑞士經典品牌」予消費者之印象為ROBUSTA 諾貝斯塔系列床墊為瑞士品牌,與瑞士有關。然據床墊製造商育O聖公司表示,ROBUSTA 諾貝斯塔系列各款床墊名稱為該公司命名及製造,且商品、製程或材料均與瑞士或瑞士「robusta」品牌並無關係,故該廣告宣稱顯與事實未符,因廣告所描述「瑞士經典品牌」屬對品牌信賴之商品品質有關事項,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因素,該廣告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即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7878

宣稱手機保護套「台灣製造」廣告原產地不實遭公平會罰款10萬

巫君於網路拍賣銷售HTC One E8保護套及HTC One M10保護套,廣告刊載「台灣製造」、「0.3mm」及「防水印紋路設計」等語,案關廣告內容涉與實際情形不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巫君於網路拍賣銷售HTC One E8保護套及HTC One M10保護套,廣告刊載「台灣製造」、「0.3mm」及「防水印紋路設計」等語,予人印象案關商品為我國製造,且厚度為0.3mm,並有防水印紋路設計。惟民眾購買後實際收受之商品外包裝標示「產地:中國」,且厚度並非0.3mm,亦無防水印紋路設計。復據委製造商表示,案關商品屬一般保護套產品,非0.3mm及防水印紋路產品,且巫君亦無法提供相關事證佐證廣告宣稱有據,是以案關廣告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42次委員會議通過,巫君銷售HTC One E8手機保護套及HTC One M10手機保護套,宣稱「台灣製造」、「0.3mm」及「防水印紋路設計」,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巫君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即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7877

廣告宣稱原產地台灣不實公平會罰5萬

奇O公司於銷售「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A1」、「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Y1B」、「冰箱NCF40S」、「冰箱NCF40T」、「電熱水壺NCK-PP1-W」、「保險箱NCS-A3」與「保險箱NCS-C」宣稱「原產地1:台灣」,就「NCF新型態客房冰箱與NCS智慧型客房保險箱」宣稱「品保認證:ISO9001,ISO14001,CCC,CF,UL,CB,台灣BSMI商檢」,以及就「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B」、「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G-B」宣稱「原產地1:台灣」、「通過SGS等國際權威檢測機購測試」與「品質認證:通過ISO14001、UL等多國認證」。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均為中國製造,且品質認證相關宣稱亦無法提供相關認證之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網站刊載之廣告與商品之原產地、品質為虛偽不實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奇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7876

皮飾公司創設年度及產地不實標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皮件商品之廣告、包裝及吊牌上,對於事業及商品品牌創設年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嫌。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OO公司生產販賣之 「達克公爵」品牌皮件,係自創之品牌,且於國內製造,竟 於皮件之吊牌、包裝袋上記載「SINCE 1957」、「ITALY 」等不實標 示,復於廣告目錄上以義大利文、中文、英文分別標示「GENTLEMEN DUCK源於皮革故鄉的佛羅倫斯」等文字,另顧客購買該皮件時,業務 員均稱系爭皮件為義大利進口,且售貨發票上註明為義大利製,顯有以不實廣告誤導消費大眾之嫌,應立即停止為前項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 綜上論結,本件商品之廣告、包裝及吊牌上標示「 1957」或「SINCE 1957」之行為,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即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宣稱原產地標示不實違反公平會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875

酒商產地標示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法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檢舉葉O企業有限公司所進口酒類標示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被處分人被檢舉以「其他威士忌」名義進口「 GOLD RIVER 12」、「 GOLD RIVER 15 」、「 GOLD RIVER 18 」,中文名稱標示「 蘇格蘭麥香十二年威士忌」、「蘇格蘭麥香十五年威士忌」及「蘇格 蘭麥香十八年威士忌」等三種品牌之蘇格蘭威士忌酒,規避較高公賣 利益後再回復標示以「蘇格蘭威士忌」名義銷售而從事不公平競爭行 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及二十四條規定部分,查上開三種產品如確為蘇格蘭威士忌酒,其以「蘇格蘭威士忌」標示銷售 ,自非原產地標示不實,次查事業以違反其非法令之方式從事競爭,是否得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予以制裁,其前提必須是該項違法行為是否基於競爭目的以為認定,復查各項相關法規對於違反其規範目的者,個別設有制約,故該法規所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態樣, 應責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調查、處分。而被處分人以「其他威士忌」 名義進口,既在規避較高之公賣利益,事涉公賣局職掌,自應移由公賣局處理。而該等主要在逃漏較高公賣利益之行為,實難證係基於影 響公平競爭之目的,自難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又按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係明文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被處分人如為規避公賣利益,以「其他威士忌」名義進口該等商品之行為,自難合致該款規定「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構成要件,而無該規定之適用,併予 敘明。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進口銷售酒類商品,對酒齡及原產地有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