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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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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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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稅法條文

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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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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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836

專利認證已消滅卻宣稱持有公平會處罰鍰5萬

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榤O公司107年7月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惟查該商品於我國之專利(新型字M461811及M455622號)分別於105年9月消滅及106年4月撤銷,其他國家之專利也因未繳費而失效,但榤O公司仍於網頁宣稱具有上述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438次委員會議通過,榤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榤O公司)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若有使用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449

如何避免因改良誤侵犯他人專利或觸智慧財產法規

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因此我國專利法原則上,是誰先搶先申請誰先贏,所以在在新產品開發設計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該新產品相關技術之專利智慧財產權,經嚴謹檢視後,確定有沒有相同或類似專利已被登記

如果沒有人取得專利權,你就可搶先申請,如果有人已先申請獲取得專利,還可依你本身所擁有的創新或者技術能力,針對目前既有專利之缺失或縫隙,進行改良或進行迴避專利設計,但應特別注意若有使用到他人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基礎專利),務並應取得專利權持有方之授權才可進行改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若發現有不當侵害專利權,在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實確認權利已受侵害。另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038

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亦可申請專利

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現可申請專利 以往菜餚申請到專利,幾乎絕無僅有,有一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業者,研發出 一獨特風味的烤肉串料理「烤春筍」,因為擔心遭人模仿而失去原有口味,故申請專利保護,在經過公告及審核後順利取得專利。

原本要以「烤春筍」為菜名提出申請,在專利敘述上寫「以豬肉包覆玉米筍」申請專利,但發現「烤春筍」若拿到專利,有人以牛、羊等其他肉類包裹,那就不在專利保護範疇內,也就不算侵權。因此改以「肉串結構」名義申請專利,在專利敘述上寫肉類包覆蔬菜的圓桶狀作法,此做法就可將各種肉類全都納入專利中。現想要「合法」吃到這道有「專利證書」的烤春筍名菜,只有到這家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才能品嚐的到。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037

購買國外勞務(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繳納營業稅方式

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036

發明如何申請專利註冊專利權申請須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專利權(patents)係採屬地主義,專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倘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此外,如已在我國申請專利後,有向外國專利申請必要時,為避免專利新穎性喪失,請儘速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的程序,一項發明或創作通常依照其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選擇適當時機赴相關國家申請專利。通常情況係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而後申請外國專利。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受理→實體審查(面詢)→核駁→再審查(核准)→公告三個月(接受異議)→無異議→核發證書。

在公告期間內,若對該公告之專利權有質疑,是可以對該專利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則需要再面詢。
若再審查仍被核駁或是異議成立,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核駁30日內)→駁回(二個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第一審→若再駁回(20日)→行政訴訟上訴審。

申請專利應攜帶資料

申請書一份、宣誓書一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發明、新型)、申請權證明書一份、國民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照影本 、申請規費(發明NT3,500元, 新型NT2,000元、新式樣NT1,500元)、其他文件(專利權人一定為自然人,但若因職務上之發明,可由公司申請並於核准之後將權利受讓予法人/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須特別注意避免因自己專利申請前之公開,致喪失新穎性。專利申請人應注意主張優先權期限,如逾主張優先權法定期限,又因外國專利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專利,將喪失專利新穎性。


回應主題: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應注意事項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035

發現有商標或專利遭侵權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前應知

商標和專利皆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專利權(patents)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

專利分為『功能性專利』(Utility Patent)用以保護發明的功能,在台灣有『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另一種用以保護產品外觀設計的『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企業經營業者,公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和專利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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