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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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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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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提繳墊償基金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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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僱主提繳墊償基金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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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080

公司已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在公司歇業後無法退還

公司已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在公司歇業後沒有發生積欠員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因屬墊償之用,無法退還。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是供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發生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作為墊償之用,性質屬共同基金,所以無法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費是依附在勞保保險費繳款單收取,凡是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並且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本局於每月計算勞工保險費或就業保險費時,會按當月份實際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於繳款單內計算提繳費,雇主應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墊償基金提繳費是完全由雇主負擔,勞工不必負擔。


回應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079

僱主應如何提繳墊償基金和提繳金額計算方式及罰則

一 、 凡適用勞基法行業應提繳墊償基金

當投保單位申請加入勞、就保時,勞保局會參照您所附公司設立核准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按所登載的營業項目或主要產品比照行政院主計處編訂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選擇較適用行業別,如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及勞動部陸續公告指定的適用範圍,勞保局即在每月開具的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內一併計收本基金,投保單位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二、 適用勞基法單位,勞保局每月依各雇主所僱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其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併同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三、 雇主若於次月底前尚未收到前項提繳單,應按上月份提繳金額暫繳,並洽詢勞保局。

四、 本墊償基金由雇主全額負擔,並可依法列支為當年度之費用,除墊償事業單位所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之用外,不得申請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之處分。另事業單位對於提繳基金如有不明瞭之處可電話向勞保局洽詢:(02)23961266轉分機2922


回應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078

墊償基金提繳費試算方式

有關應提繳墊償基金金額之計算,舉例如下: (墊償基金提繳費試算)

單位所僱勞工均適用勞基法﹝如農、林、漁、牧等業﹞。如僱用40人,每月投保薪資總額為100萬元,按提繳費率萬分之2.5來算,則每月應提繳基金之金額為250元。

投保單位行業適用勞基法,惟其中部分被保險人排除適用(如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如僱用40人,扣除其中5人不適用勞基法,餘35人之投保薪資總額為80萬元,按提繳費率萬分之2.5計算,則每月應提繳金額為200元。

投保單位行業不適用勞基法,惟其中部分被保險人指定適用(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及清潔隊員等),如僱用人數40人,但技工、工友、駕駛人共5人其投保薪資總額為20萬元,按提繳費率萬分之2.5計算,則每月應提繳金額為5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之處分。另事業單位對於提繳基金如有不明瞭之處可電話向勞保局洽詢:(02)23961266轉分機2922


回應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077

如何為特定工作者申報墊償基金的提繳與免提繳

適用勞基法的單位申報勞工參加勞、就保 (含僅加職災保險)時,勞保局將依加保資料逕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除下列一般事業單位免提繳墊償基金人員:
(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二)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三)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四)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五)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不適用勞基法第28條,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事業單位如有上列除外工作者,請於其加保或身分轉換時,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辦理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以網路申報加保者,請於勞基法特殊身分別欄位鍵入適當身分,以利勞保局正確計收應提繳之墊償基金。


回應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076

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等雇主在內。

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回應主題: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075

申請工資墊償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

受理勞工工資墊償申請時,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勞動二字第0九一00三五一七二號令,勞工保險局於受理勞工工資墊償申請時,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後,因雇主未提(補)繳基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墊償或未予受理,但尚可向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異議而未提出者,以及已向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且於審議中者,得於完備補(提)繳要件後,重行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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