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經營餐飲業營業前應辦理稅籍登記
一業者自8月1日起利用自家一樓試賣蛋餅等創意點心,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於同年8月31日前補辦稅籍登記,該業者依限於8月25日補辦稅籍登記,惟其同年8月1日至8月25日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期間之銷售額210,000元,仍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10,500元並處以罰鍰。
依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查獲未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如有在固定之營業地點營業情形,應即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因此民眾利用自有住宅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利用自宅部分空間經營小吃,不會因有無招牌名稱或有無雇用員工,而不須辦理稅籍登記,而是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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