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應知試用期勞動權益應知事項
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間的勞動權益,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終止預告,亦要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因此「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等,都是違法的。
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然行政院勞委會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依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雖是在試用期內要資遣勞工,仍應依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和台灣高等法院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來終止契約才算合法解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員工的「試用期間」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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