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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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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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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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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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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8817

夾娃娃機陳列色情用品裁罰2萬

「夾娃娃機」內容物五花八門,有業者在夾娃娃機內陳列商品中,擺放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遭社會局裁罰2萬元罰鍰。

舉台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獲民眾陳情,發現夾娃娃機內陳列商品中,擺放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諸如:成人用品(飛機杯、自慰杯、按摩棒、跳蛋)以及妨害兒少建立性別平等觀念之物品截至108年5月15日,共收到73件陳情案件,針對其中35案之違法業者皆祭出裁罰2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夾娃娃機係設置於任何人(包含兒少)均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夾娃娃機內陳列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物品,被查獲違規店家,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裁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應謹慎過濾擺放之物品,避免觸法。

 

回應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816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可處5萬罰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102年9月1日起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且將自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以杜絕少年吸菸易衍生吸毒誘因。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及未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若被查獲違規事證,可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及創業擺攤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而遭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9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回應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815

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商圈夜市業者觸法

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814

擺妨害風化禁書工讀生送法辦

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分局上周將漫畫出租店打工的兩名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一案。

台北縣淡水警分局2月20日澄清表示,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由於三家漫畫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當時在現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當時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警方並不知道這兩位自稱店長的是學生,因此警方將他們帶回警局偵訊,且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出租店就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而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移送法院,執法並無不當。
另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共107本,《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不堪入目的色情暴力畫面,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因此警方當時並沒連知名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希望不要在以訛傳訛。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縣新聞處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取締色情暴力書刊出租店相關程序說明
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針對淡水分局取締色情暴力書刊出租店,2月20日媒體報導「上銬工讀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帶回偵辦」1案,周縣長及林國棟局長非常重視,指示召開專案檢討會,會中邀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縣府法制局長、警察局重要主管參與討論,淡水分局偵辦本案將工讀生(均擔任書店店長)未上銬帶回偵辦,移送地檢署時以現行犯上銬辦理移送。

二、本案係因目前警力考量且避免人犯脫逃,導致社會責難及員警觸犯疏縱人犯罪嫌,目前員警在逮捕現行犯時,一律會上銬並解送至地檢署,經此事件,本局將要求各單位員警更應個案考量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行政規則,且會要求所屬員警於執行相關勤務時,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及解送人犯辦法第十一條,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等相關規定;另參酌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綜合判斷執行方式,並注意比例原則,且應審慎執行。

三、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所犯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如能修法放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對於微罪現行犯的處理,會更有利於不小心觸法民眾,如能透過修法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處分權能轉移至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更能加速處理微罪現行犯。
資料詳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應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813

擺禁書工讀生送法辦

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內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有擺設屬暴力與色情書籍,依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一案,至2月二十日仍有網友在網路上強烈撻伐警方有執法過度之嫌。

警方表示,漫畫書店公開出租限制級漫畫供民眾翻閱就是違法,警方依法執勤並無不當,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警方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發生泰山光碟店非法搜索不同。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回應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812

違規賣菸給青少年依法查處最高罰5萬

99年因違規供應菸品給青少年被裁罰案件共計27件,以便利商店違規販售佔最多有12件,其次檳榔攤6件,其餘是朋友間互相提供;而100年共裁罰了13件,其中便利商店違規4件、雜貨店及檳榔攤各1件,其他7件為朋友提供;101年迄今已裁罰2件,其中1件為超商違規賣菸,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法規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