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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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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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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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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1)

回應編號:9764

勞工被扣薪是否違反勞基法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反勞基法。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26日台77勞動字第14423號函釋,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事業單位以罰扣款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89勞動2字第0031343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9點附表內容,明確規定「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且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規定。若雙方約定扣薪項目是屬於「非工資(績效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不濫用權利且依員工犯錯程度輕重,扣發合理比例的非工資,法律上是認可的。店規要在合法合理範圍內,才有法律效用,譬如員工遲到及曠職,開店商家可不給付薪資,但不能以巧立名目預扣工資當做處罰。


回應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2)

回應編號:9668

員工犯錯老闆可不可以「罰錢」

員工犯錯時,雇主妥善運用留意合法及合理性懲處規定來管理員工,像是記過、罰款、解僱等,法律上是認可的。然而,有些公司訂定不合理內規,法律上是不認可無效的,恐有違反法令規定之嫌。

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固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瞭解其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懲處不合理、濫用權利,未依員工犯錯程度分輕重處罰,或是規定都過於嚴苛且不合理,例如: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就罰錢,或是離開專櫃上廁所在3分鐘內要回否則罰錢、沒有配合公司活動;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要求服務不能被客訴否則記警告、遲到1分鐘罰100元、收銀算錯帳扣薪1千元、會議遲到扣假1天;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其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等,均屬無效的條款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業界常見如上的一些「扣薪、罰款」懲罰方式,勞工機關認為是違法的,因勞動部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9點附表內容,明確規定「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且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規定;然若雙方約定扣薪項目是屬於「非工資(績效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不濫用權利且依員工犯錯程度輕重,扣發合理比例的非工資,法律上是認可的。


回應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3)

回應編號:9352

雇主訂定遲到扣工資規定勞檢罰鍰2萬

勞工如有遲到情形得依其薪資按比率扣薪,不得逕自訂定溢扣工資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查得業者針對所僱勞工遲到1分鐘或2分鐘者,每次均扣薪新臺幣50元,而未依比率扣薪,致溢扣員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乃處該業者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主張為避免少數員工遲到影響生產,故逕自以員工遲到按5分鐘、6-10分鐘及11-15分鐘等不同之扣薪規定予以扣發薪資。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但書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其溢扣工資已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法即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遲到得依薪資按比率扣薪,雇主不得逕自訂定溢扣工資之規定,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4)

回應編號:9351

員工出錯造成公司損失資方扣薪資違法

某服飾專櫃發現九件衣服遭竊,店家老闆在沒有知會店員,就將損失轉嫁予員工且直接從員工薪水中預扣抵償,員工因此憤而離職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告訴。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負責人和公司違反勞基法,各罰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員工出錯造成公司損失,資方不得預扣薪資,要員工承認錯誤時才能依懲戒規定扣錢;資方如先行預扣或延後發放員工薪水,將可能觸犯勞基法。因此,企業在規劃懲戒規定時宜多留意,資方最適當處罰做法,是在工作手則中明確列舉出懲戒相關罰責及規定,且其罰責及規定需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

勞基法中有規定除非勞資雙方已約定或同意,且其規定要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否則資方不得以任意理由扣發或延後發放員工薪資。 勞方如果遇到資方給薪不正常、不平等待遇,第一步驟利用存證信函,向勞方說明已侵害到個人的每月經濟分配權或生存權,如資方不以理會,可進行第二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


回應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5)

回應編號:4895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知名的連鎖髮廊,遭到員工指控巧立名目亂罰款預扣工資,有時扣的比一天賺的還多,分擔店內物料短少的損失,甚至要求簽署放棄勞健保同意書,導致有員工將近3萬元的月薪,最後只領到1萬2千多元。

上班要有上班的規定,員工到職時也都看過規章,且也簽名表示認同,因此開店商家設店規規章本是合情合理,雙方就應遵守。但店規要在合法合理範圍內,才有法律效用,譬如員工遲到及曠職,開店商家可不給付薪資,但不能以巧立名目預扣工資當做處罰。

然若開店商家店規或公司行號規章內有違法,如本案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等店規,依法是無效外,勞工局還可依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依同法第 78 條處公司行號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回應主題:資方預扣薪資違法實務案例及法律知識:(6)

回應編號:4382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北市勞工局99年8月5日至8月31日止,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或申訴陳情案件次數較多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發現許多打工族勞動條件不佳,常遭雇主扣薪資,違法情節最多的是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次為違反第39條,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違反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表逐日記載;違反第24條,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違反第36條,未使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 其中有知名的咖啡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在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款。

針對違法事業單位違法情節,北市勞工局會讓業者有陳述機會,將依法課以新臺幣6000元~60000元罰鍰,並持續督促改善。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布日期:2010-09-08)

北市工讀生專案檢查違法事業單位名單

為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提供工讀生合法之勞動條件,本局勞動檢查處於本(99)年8月5日至8月31日止,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或工讀生申訴陳情案件次數較多之事業單位實施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有關工讀生之勞工保險及退休金等相關權益事項則會同勞保局一併查核,違反者另由該局依權責查處。本次專案檢查結果,違法事業單位共計6家,名單公布如附表。


此次專案檢查,發現違反最多者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次為違反第39條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及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表逐日記載,以及第24條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再次為違反第36條未使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對於違法事業單位,本局將依法課以新臺幣6000元~60000元之罰鍰,並持續督促改善。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亦再次呼籲僱用工讀生之事業及僱用臨時工讀生之單位(如補習班、速食餐飲店等),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切勿輕忽,若經查違法屬實者,除限期改善外並將依法處罰決不寬貸,以維護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99年度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執行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事業單位一覽表 

編號

事業單位名稱

違反法令條款

違反事實

違法項次

1

○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咖啡延平南加盟店)

勞動基準法第83

未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1

2

○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權西路分公司(○○咖啡)

 

勞動基準法第39

 

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1

3

○○購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1.勞動基準法第36

2.勞動基準法第39

3.勞動基準法第83

1.  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  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3.  未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3

4

○筑有限公司

(市招:○○度C南京店)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並記錄至時分。

1

5

○順食品有限公司雙連分公司

(○○蛋糕)

勞動基準法第83

未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1

6

臺北市私立○點文理短期補習班

勞動基準法第24

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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